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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1 18:34:04 发布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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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87主编部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87的通知(87)水电电生字第4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上海、武汉、重庆、长春等供电(电业)局对1979年颁发的《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4—79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是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近几年来我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并尽可能吸收了有关先进技术而进行的。    1985年11月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和生产司召开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现予颁发,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寄北京供电局,并抄送我部电力生产司和电力规划设计院。1987年1月16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架空配电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必须全面地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积极慎重地采用新设备、新材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10kV及以下新建配电线路;原有配电线路的大修和改造;与城镇配电线路相连接的农用配电线路;临时配电线路的设计。    第1.0.3条 配电线路不应采用两线一地制配线方式。    第1.0.4条 配电线路分为高压(1kV至10kV)配电线路和低压(1kV以下)配电线路。    第1.0.5条 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确定导线截面应与配电网络发展规划相协调。    如无配电网络规划的地区,导线截面宜按十年用电负荷发展规划确定。    第1.0.6条 配电线路的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城镇规划相协调,与配电网络改造相结合;    二、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    三、不占或少占农田;    四、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地段;    五、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    六、避免引起交通和机耕的困难。    第1.0.7条 主干配电线路的导线布置和杆塔结构等,应考虑便于带电作业。    第1.0.8条 配电线路大档距的设计,应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的规定。第二章气象条件     第2.0.1条 配电线路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10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当地的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宜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2.0.2条 配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值,应采用离地面10m高处、1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值。如无可靠资料,在空旷平坦地区不应小于25m/s,在山区宜采用附近平坦地区风速的1.1倍,且不应小于25m/s。    第2.0.3条 电杆、导线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1)式中W——电杆或导线的风荷载(N);    C——风载体型系数,采用下列数值;          环形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杆          0.6          矩形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杆          1.4          导线直径<17mm                 1.2          导线直径≥17mm                 1.1          导线覆冰(不论直径大小)           1.2    F——电杆杆身侧面的投影面积或导线直径与水平档距的乘积(m2);    v——设计风速(m/s)。    各种电杆,均应按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的情况计算(转角杆按转角等分线方向)。    第2.0.4条 配电线路设计冰厚,应根据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无资料,除第Ⅰ气象区外,宜采用附录一所列数值。第三章导线    第3.0.1条 配电线路所采用的导线,应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      供计算用的导线性能参数宜采用附录二所列数值。    第3.0.2条 钢芯铝绞线及其它复合导线,应按综合计算拉断力进行计算。    第3.0.3条 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0.3所列数值。表3.0.3导线设计的最小安全系数     第3.0.4条 导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结合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无配电网规划地区不宜小于表3.0.4所列数值。    二、采用允许电压降校核时:    1.高压配电线路,自供电的变电所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变压器或末端受电 变电所一次侧入口的允许电压降为供电变电所二次侧额定电压(6kV、10kV)的5%。    2.低压配电线路,自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不包括接户线)的允许电压降为额定低压配电电压(220V、380V)的4%。表3.0.4导线截面                       mm2     第3.0.5条 校验导线的载流量时,导线的允许温度宜采用+70℃。    第3.0.6条 三相四线制的零线截面,不宜小于表3.0.6所列数值。    单相制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第3.0.7条 配电线路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或铝合金线。高压配电线路不应采用单股铜线。    第3.0.8条 在对导线有腐蚀作用的地段,宜采用防腐型导线或采取其它措施。表3.0.6零线截面                      mm2     第3.0.9条 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二、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接头;    三、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0.5m。    第3.0.10条 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芯铝绞线,铝绞线在档距内的接头,宜采用钳压或爆压;    二、铜绞线在档距内的接头,宜采用绕接或钳压;    三、铜绞线与铝绞线的接头,宜采用铜铝过渡线夹、铜铝过渡线,或采用铜线搪锡插接;    四、铝绞线、铜绞线的跳线连接,宜采用钳压、线夹连接或搭接。    导线接头的电阻,不应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档距内接头的机械强度,不应小于导线计算拉断力的90%。    第3.0.11条 导线的弧垂应根据计算确定。导线架设后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 响,宜采用减小弧垂法补偿,弧垂减小的百分数为:    铝绞线              20%    钢芯铝绞线          12%    铜绞线              7%~8%    第3.0.12条 配电线路的铝绞线、钢芯铝绞线或铝合金线,在与绝缘子或金具接触处,应缠绕铝包带。第四章绝缘子、金具    第4.0.1条 配电线路绝缘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类杆型所采用的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配电线路    1.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    2.耐张杆宜采用一个悬式绝缘子和一个E-10(6)型蝴蝶式绝缘子或二个悬式绝缘子组成的绝缘子串。    二、低压配电线路    1.直线杆宜采用低压针式绝缘子或低压瓷横担。    2.耐张杆应采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或一个悬式绝缘子。    三、绝缘子的组装方式应防止瓷裙积水。    第4.0.2条 在空气污秽地区,配电线路的电瓷外绝缘应根据运行经验和所处地段外绝缘污秽等级,增加绝缘的泄漏距离或采取其他防污措施。如无运行经验,应符合附录三所规定的数值进行设计。    第4.0.3条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使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瓷横担                 3.0    针式绝缘子             2.5    悬式绝缘子             2.0    蝴蝶式绝缘子           2.5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2)式中T——瓷横担的受弯破坏荷载(N);          针式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N);          悬式绝缘子的一小时机电试验的试验荷载(N);          蝴蝶式绝缘子的破坏荷载(N);  ——绝缘子最大使用荷载(N)。    第4.0.4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金具,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4.0.5条 金具的使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第五章导线排列    第5.0.1条 高压配电线路的导线应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双回路线路同杆架设时,宜采用三角排列,或采用垂直三角排列。    低压配电线路的导线宜采用水平排列。    城镇的高压配电线路和低压配电线路宜同杆架设,且应是同一回电源。    第5.0.2条 同一地区低压配电线路的导线在电杆上的排列应统一。零线应靠电杆或靠建筑物。同一回路的零线,不应高于相线。     第5.0.3条 低压路灯线在电杆上的位置,不应高于其他相线和零线。    第5.0.4条 沿建(构)筑物架设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支持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第5.0.5条 配电线路的档距,宜采用表5.0.5所列数值。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1km。表5.0.5配电线路的档距                      m     第5.0.6条 配电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结合运行经验确定。如无可靠资料,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宜小于表5.0.6所列数值。表5.0.6配电线路导线最小线间距离                 m      注:1.表中所列数值适用于导线的各种排列方式。        2.靠近电杆低压的两导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由变电站(所)引出长度在1km的高压配电线路主干线,导线在杆塔上的布置,宜采用三角形排列,或适当增大线间距离。    第5.0.7条 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5.0.7所列数值。表5.0.7同杆架设线路横担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m    注:转角或分支线如为单回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主干线横担为0.6m;如为双回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上排主干线横担为0.45m,距下排主干线横担为0.6m。     第5.0.8条 高压配电线路与35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0m。    第5.0.9条 高压配电线路架设在同一横担上的导线,其截面差不宜大于三级。    第5.0.10条 配电线路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高压0.3m    低压0.15m    第5.0.11条 配电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高压0.2m    低压0.1m    高压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第六章电杆、拉线和基础    第6.0.1条 各型电杆,应按下列荷载条件进行计算:    一、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二、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三、最低气温、无冰、无风、未断线(适用于转角杆和终端杆)。    第6.0.2条 钢筋混凝土杆的强度计算,应采用安全系数计算方法。普通钢筋混凝土杆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应力混凝土杆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8。    混凝土及钢材的设计强度应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中的规定。    第6.0.3条 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杆,应尽量采用定型产品,电杆构造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6.0.4条 需要接地的普通钢筋混凝土杆,应设置接地螺母。接地螺母与主筋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配电线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杆时,其主筋不应兼作接地引下线。    第6.0.5条 配电线路的金属横担及金属附件应热镀锌。采用木横担时应选用优质木材,并应经防腐处理。    横担应进行强度计算,选用应规格化,其规格不应小于附录四所列数值。    第6.0.6条 转角杆的横担,应根据受力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15°以下转角杆,宜采用单横担;15°至45°转角杆,宜采用双横担;45°以上转角杆,宜采用十字横担。    第6.0.7条 多雾或空气污秽地区,当采用木横担时,在绝缘子固定处应装设分流绑线。    第6.0.8条 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绞线或镀锌铁线,其强度设计安全系数和最小规格应符合表6.0.8的要求。表6.0.8拉线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及最小规格      第6.0.9条 拉线应根据电杆的受力情况装设。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宜采用45°,如受地形限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    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拉线柱的倾斜角宜采用10°~20°。    第6.0.10条 跨越电车行车线的水平拉线,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9m。    第6.0.11条 郊区配电线路连续直线杆超过10基时,宜适当装设防风拉线。    第6.0.12条 钢筋混凝土杆的拉线,宜不装设拉线绝缘子。如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在断拉线的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第6.0.13条 拉线棒的直径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6mm。    拉线棒应热镀锌。严重腐蚀地区,拉线棒直径应适当加大2~4mm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腐措施。    第6.0.14条 电杆基础应结合当地的运行经验、材料来源、地质情况等条件进行设计。在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岩石的底盘、卡盘和拉线盘。    第6.0.15条 电杆的埋设深度,应进行倾覆稳定验算。单回路的配电线路,电杆埋设深度宜采用表6.0.15所列数值。表6.0.15电杆埋设深度     第6.0.16条 电杆基础的上拔及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1.5    耐张杆1.8    转角杆、终端杆2.0    第6.0.17条 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制基础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00号。    采用岩石制作的底盘、卡盘、拉线盘,应选择结构完整、质地坚硬的石料(如花岗岩等),并进行强度试验。其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岩石底盘         3    岩石卡盘         4    岩石拉线盘       5    第6.0.18条 配电线路选用铁塔时,可参照《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中的规定进行设计。第七章变压器台和开关设备    第7.0.1条 配电变压器台应设在负荷中心或重要负荷附近便于更换和检修设备的地方。其容量应考虑负荷的发展、运行的经济性等。    第7.0.2条 下列电杆不宜装设变压器台:    一、转角、分支电杆;    二、设有高压接户线或高压电缆的电杆;    三、设有线路开关设备的电杆;     四、交叉路口的电杆;    五、低压接户线较多的电杆。    第7.0.3条 4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宜采用柱上式变压器台。400kVA以上的变压器,市区内宜采用室内装置,郊区宜采用落地式变压器台。    第7.0.4条 柱上变压器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安装变压器后,变压器台的平面坡度不应大于1/100。    落地式变压器台应装设固定围栏。围栏的设计和围栏与带电部分间的安全净距,应符合《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85的要求。    第7.0.5条 变压器的引下线、引上线和母线,宜采用多股绝缘线,其截面应按变压器额定电流选择,但不应小于16mm2。    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应分别装设高、低压熔断器。高压熔断器的装设高度,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4.5m,低压熔断器的装设高度,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5m。各相熔断器间的水平距离:高压熔断器不应小于0.5m,低压熔断器不应小于0.3m。    第7.0.6条 高压熔断器应选用国家的定型产品,并应与负荷电流、运行电压及安装点的短路容量相配合。选择低压熔断器时,其额定电流应大于电路的工作电流。    第7.0.7条 配电变压器熔丝的选择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容量在100kVA及以下者,高压侧熔丝按变压器容量额定电流的2~3倍选择;    容量在100kVA以上者,高压侧熔丝按变压器容量额定电流的1.5~2倍选择;    变压器低压侧熔丝(片)按低压侧额定电流选择。    第7.0.8条 高压配电线路较长的主干线或分支线,应装设分段或分支开关设备。    环形供电网络应装设联络开关设备。    第7.0.9条 高压配电线路在线路的管区分界处,宜装设开关设备。    第7.0.10条 在配电线路上装置电容器,可参照部颁《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第八章防雷和接地    第8.0.1条 无避雷线的高压配电线路,在居民区的钢筋混凝土杆宜接地,铁杆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宜超过30Ω。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和高、低压共杆的电力网,其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或铁杆,应与零线连接。钢筋混凝土杆的钢筋宜与零线连接。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其钢筋混凝土杆宜接地,铁杆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50Ω。    沥青路面上的或有运行经验地区的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杆,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钢筋混凝土杆的钢筋、铁横担和铁杆也可以不与零线连接。    第8.0.2条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接地装置在雷雨季节干燥时间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8.0.2所列的数值。    第8.0.3条 柱上油开关的防雷装置应采用阀型避雷器。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或隔离开关的两侧,均应设防雷装置,其接地线与柱上油开关等金属外壳应连接。    第8.0.4条 配电变压器的防雷装置应采用阀型避雷器。防雷装置应尽量靠近变压器安装,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以及金属外壳相连接。表8.0.2电杆的接地电阻      注:如土壤电阻率较高,接地电阻很难降到30Ω,可采用6~8根总长不超过500m的放射形接地体或连续伸长接地体,其接地电阻不限制。    第8.0.5条 多雷区,为防止反变换波或低压侧雷电波击穿配电变压器高压侧的绝缘,宜在低压侧装设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如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应在低压侧中性点装设击穿保险器。    第8.0.6条 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配电线路侵入建筑物,接户线上的绝缘子铁脚宜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公共场所(如剧院和教室等)的接户线以及由木杆或木横担引下的接户线,绝缘子铁脚应接地。    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30的地区和低压线被建筑物屏蔽的地区以及接户线与低压干线接地点的距离不超过50m的地方,绝缘子铁脚均可不接地。    如低压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第8.0.7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低压配电线路,在干线和分干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    低压配电线路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如距接地点超过50m,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第8.0.8条 总容量为100kVA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第8.0.9条 柱上油开关或隔离开关的防雷装置,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8.0.10条 通过耕地的线路,接地体应埋设在耕作深度以下,且不宜小于0.6m。    第8.0.11条 接地体宜采用垂直敷设的角钢、圆钢、钢管或水平敷设的圆钢、扁钢等。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规格,不应小于表8.0.11所列数值。表8.0.11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第九章接户线    第9.0.1条 本章适用于配电线路与用户建筑物外第一支持点之间架空导线的设计。    第9.0.2条 高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40m。档距超过40m时,应按高压配电线路设计。    低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宜设接户杆。    低压接户杆的档距不应超过40m。    第9.0.3条 高压接户线导线的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铜绞线   16mm2    铝绞线   25mm2    低压接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选择,但不应小于表9.0.3所列数值。表9.0.3低压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第9.0.4条 高压接户线采用绝缘线时,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45m。    低压接户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9.0.4所列数值。表9.0.4低压接户线的最小线间距离      低压接户线的零线和相线交叉处,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绝缘措施。    第9.0.5条 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高压接户线      4m    低压接户线      2.5m    第9.0.6条 跨越街道的低压接户线,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车街道                    6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      3.5m    胡同(里、弄、巷)            3m    高压接户线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0.0.2内的规定。    第9.0.7条 低压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m              与接户线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    0.8m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m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m    第9.0.8条 低压接户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低压接户线在弱电线路的上方          0.6m              低压接户线在弱电线路的下方          0.3m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采取隔离措施。    高压接户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10.0.8的规定。    第9.0.9条 高压接户线与道路、管道、弱电线路交叉或接近,应符合表10.0.9的规定。    第9.0.10条 低压接户线不应从高压引下线间穿过,严禁跨越铁路。    第9.0.11条 自电杆上引下的导线截面为16mm2及以上的低压接户线,应使用低压蝶式绝缘子。    第9.0.12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的接户线,不应在档距内连接。    跨越通车街道的接户线,不应有接头。    第9.0.13条 接户线与导线如为铜铝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措施。第十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第10.0.1条 导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计算。    计算上述距离,不应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以及覆冰不均匀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    第10.0.2条 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0.0.2数值。    第10.0.3条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10.0.3所列数值。    第10.0.4条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或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3m。    低压配电线路跨越建筑物,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2.5m。    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表10.0.2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               m      注:1.居民区——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市镇、乡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上述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3.交通困难地区——主要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表10.0.3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距离m     高压       1.5m    低压       1m    在无风情况下,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上列数值的一半。    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第10.0.5条 高压配电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净宽度为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    在下列情况下,如不妨碍架线施工,可不砍伐通道:    一、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    二、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m。    配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的净空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3m。    配电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以及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通道,但导线至树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配电线路的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0.0.5所列数值。表10.0.5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m      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    第10.0.6条 配电线路与特殊管道交叉,应避开管道的检查井或检查孔,同时,交叉处管道上所有部件应接地。    第10.0.7条 配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第10.0.8条 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叉角应符合表10.0.8的要求。表10.0.8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二、配电线路一般架设在弱电线路上方。配电线路的电杆,应尽量接近交叉点,但不宜小于7m(城区的线路,不受7m的限制)。    第10.0.9条 配电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流、管道、索道、人行天桥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应符合表10.0.9的要求。表10.0.9配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续表    注:1.低压配电线路与二、三级弱电线路,低压配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时,导线支持方式不限制。     2.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交叉档弱电线路的木质电杆应有防雷措施。     3.高压电力接户线与工业企业内自用的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交叉时,接户线宜架设在上方。附录一典型气象区   附录二导线的性能参数    (1)铝绞线的弹性系数和线膨胀系数     注:1.弹性系数值的精确度为±3000N/mm2(±300kgf/mm2)。         2.弹性系数适用于受力在15%~50%计算拉断力的铝绞线。    (2)钢芯铝绞线的弹性系数和线膨胀系数 续表      注:1.弹性系数值的精确度为±3000N/mm2(±300kgf/mm2)。        2.弹性系数适用于受力在15%~50%计算拉断力的钢芯铝绞线。上述两表数据,系按GB1179—83所列。         *1N/mm2=1MPa        **1kgf/mm2=9.80665MPa 附录三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续表     注:附录四系根据水利电力部(83)水电技字第23号“关于颁发高压架空线路和发变电所电瓷外绝缘污秽分级标准的通知”而订。 附录四横担的最小规格 附录五弱电线路等级    一级——首都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由邮电部指定的其它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铁道部与各铁路局及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二级——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各地(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信线路,相邻两省(自治区)各地(市)、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    铁路局与各站、段及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的线路。    三级——县至区、乡、乡人民政府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铁路的地区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附录六公路等级    一级——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专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的高级公路。一般能适应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5000辆以上。    二级——联系重要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的主要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 繁重的城郊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    三级——沟通县以上城市、运输任务较大的一般干线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    四级——沟通县、乡、村,直接为农业运输服务的支线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附录七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选择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选择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选择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如非必须按照所指的标准规范执行的,采用“可参照……”。附录八《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架空配电线路在电力系统中是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用电直接提供电源,涉及面广,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设计时,应全面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各项有关方针、政策,以提高配电线路的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效益。    第1.0.2条 指出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0.22~10kV的架空配电线路工程设计。对工业企业和民用建筑内的电力线路设计,以及有特殊规定设计的架空线路,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    关于城镇划分标准: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    甲、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行政领导机关流动的除外)。    乙、常住人口在二千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二千,但是在一千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三、上列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住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他地区都列为集镇。个别部门因为工作需要有另订城市和集镇区分标准的必要的时候,应当报告本院批准。    五、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的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郊区的其他地区可按第(一)、(二)、(三)三条标准,分别列为城镇、城镇型居民区或乡村。近郊区的范围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城乡划分标准,是为了便于计划、统计和业务计算的,并不因为这个而改变各地区的行政地位和机构编制。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对1955年和1963年规定的设镇标准作了调整,新的建镇标准是:    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二、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在调查中,曾发现临时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期限超过规定(根据供用电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对临时架空配电线路,使用期限一般规定为6个月至1年),有的临时线路改为永久使用,造成不良后果,各地(北京、上海、重庆、西安、武汉、广州、长春等)反映,为保证设备健康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临时线路不能隆低设计标准。    配电线路的大修和改建是配电网络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提高供电可靠性,设计标准不应降低。    根据供用电形势发展,用电负荷日益增大,各地已制订或正在制订配电网络发展规划,要求配电线路供电可靠性相应提高,故对与城镇线路相连接的农电线路要提高建设标准。    第1.0.3条 供给城镇供电的配电线路,均采用三线制。由于两线一地制配线方式对通讯干扰大,三相不平衡,线损,经济效益、安全可靠性均存在问题,弊病是不少的,不少地区建议不采用,目前争论较多,有些理论问题尚待进一步探讨。本规程规定在城镇中是不应采用两线一地制的。    第1.0.4条 本条为在架空配电线路中,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和低压架空配电线路两部分。    原规程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收到了一些(重庆钢铁设计院、北京煤矿设计院等)单位的意见,认为以500V划分高、低压两部分是不合适的,目前矿山电动机的额定电压有的采用660V或更高一些的电压。为了符合实际情况,并与各有关规程相一致,本规程以1000V作为划分架空配电线路高、低压的界限。    经近几年来的实践,各地反映高、低压的划分界限是适用的。    第1.0.5条 1983年以来,水利电力部组织人员拟订了“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并以(85)水电生字第8号文通知试行。对城市电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许多地区也相应制订了本地区电网发展的规划。配电线路作为配电网络重要 组成部分,它的建设不但要满足目前的负荷要求,而且要适应一定时期负荷发展的要求。    考虑到目前有些地区尚未提出完整电网发展规划,并根据各地反映原规程规定“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一般根据5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中5年的期限太短,为避免因城镇发展负荷增长造成重复投资和短期内往返施工的不合理现象,经调查后本条提出如尚未提出配电网络规划的地区“导线的截面应按10年用电负荷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定。    第1.0.6条 路径及杆位选择是线路建设的重要环节。若选择不当,可能出现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影响城镇规划实施、行人不便及其它设施等问题,本条中提出的六点要求是基本原则,在具体工程当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做到全面经济合理。    影响路径的因素,概括起来为:    一、与规划布局的关系;    二、运行、施工和交通条件;    三、不占或少占农田。    设计人员的任务,就是在正确处理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力争选出较短的路径方案,达到经济合理。因此,在设计工作中,选择路径方案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整体出发,全面做好工作。例如,10kV出线与变电所所址选择有关,它涉及线路走廊的伸缩变化。如遇有困难不好解决时,可提请领导部门研究处理。    设计人员在具体工程中,尚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以达到全面经济合理。    第1.0.7条 不停电检修线路,是我国广大电业工人、干部和技术人员在1958年创造的一项重要技术革新,是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次数,保证不间断供电的一项有效措施,经济效益是显著的。多年来,在实践中技术上又有不断提高,带电作业项目有所增多,但普及面尚不够广。在设计配电线路时,不要求为带电作业增加设备和投资,但应考虑为今后线路进行带电作业创造有利条件是可以做到的,如导线采用三角排列等。    第1.0.8条 所谓大档距是指跨越山谷、河流、湖泊等,其档距和选用杆塔均超过一般情况,须在设计中予以特殊考虑者,而不应理解为“档距超过第5.0.5条表5.0.5的规定”即为大档距。第二章气象条件    第2.0.1条 配电线路基本上处在某一地区(市、县)范围内,很少有跨越几个地区的情况。随着我国气象事业的发展,目前国内各市、县较为普遍地建立了气象台(站),积累了一定的气象资料,因此提出配电线路的设计,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及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提出适当的风、冰、温度组合的计算用气象条件。    关于取值的标准问题,曾规定采用平均每5年发生一次的数值,此系引自苏联资料,定义很不明确,各地取法亦不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简称荷载规范)的规定,统一采用数理方法规定其保证率。根据规程几次讨论的意见,认为原来规定的取值标准,各地在使用中未发生问题,因此希望修订后的标准与原来规定大体相当,根据中央气象局提供的资料,经过计算得出新的数值。采用10年一遇的数值与原来的规定比较接近。新老标准的风速比较,见表1。表1风速比较                       (m/s)      注:1.资料统计年限为1951~1971年。        2.表中数据均为离地十米高、十分钟平均最大风速。        3.数理统计法通常采用皮尔逊Ⅲ型曲线计算。        4.变通法。设有n年资料,按年份次序排列,自第一年开始,以每5年为一组,每组按顺序相隔一年,取出每组中的最大值,取各组最大值的平均值,即:式中——平均每5年发生一次的最大风速;    Vi——第i组中的最大风速;     n——在最大风速资料的年数;   n-4——组数。    5.平均法。设有n年资料,按5年为一组分为组(取整数,如遇小数可四舍五入)然后在n年资料中取个较大数值,再用算术平均法求得。    例如有20年资料,则可选出个较大值,将此4个值相加除以4即求得其 平均值。    分析表中数值,当风速取值高度为10m时,“平均每5年发生一次”大体上接近数理统计法的“10年一遇”的数值,故对10kV及以下的线路,采用10年一遇的数值。    至于电线覆冰条件,原则上也应与风速的取值标准相同,但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少,很难用数理统计法分析,因此主要应根据当地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    关于典型气象区:在选择气象条件时,如果当地的气象资料与“典型气象区”接近时,一般按“典型气象区”选用,这样便于互相通用典型设计。    参照各地气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现列出各地使用的气象条件数据,见表2。    比较表2和表3可知,各典型气象区所规定的气象条件与各有关地区实际采用的气象数据,基本是一致的。表2各地使用的气象条件数据 表3典型气象区适用的地区      关于典型气象区划分问题,一些地区反映要与送电线路划分方式取得一致。考虑到配电线路高度、架设地区与送电线路有差异,并根据调查,执行原规定无不良情况,故本条文仍按原规定。    第2.0.2条 设计最大风速取值高度定为10m,大体上与线路电杆的高度是接近的。《荷载规范》规定,作用于建筑物的基本风荷载取离地十米高,30年一遇的十分钟平均最大值。由于我国气象台、站风仪的高度大多在8~12m左右,一般房屋的高度又在10m或10m以下,因此将基本高度定为10m,计算使用较方便。10kV及以下的线路、杆塔,也大体在此高度范围以内,因而亦取10m高。    设计采用的风速值,一般较表2所列实际风速大,这是因为风速值一般选用5的整倍数的较大值,如25、30等。这样取值既保证了安全,计算使用也比较便利。    当线路经过空旷平坦地区时,如无可靠资料,其设计最大风速,规定一般不小于25m/s,这主要考虑保证线路的安全。    通过山区的线路,如沿线无可靠资料时,可按当地地形,将附近平地的风速资料适当提高进行计算,一般提高10%,但不应小于25m/s。    关于线路通过屏蔽物的地区风速取值可减小的问题,各地反映认为:在屏蔽物中间配电线路顺线路方向的风速并不减小,并可能增大,且在一个地区内风速取值上,一般均取同一数值作为设计依据,不会因局部环境变化另取数值,故取消原条文中关于线路通过屏蔽物,可减小风速取值的规定。    第2.0.3条 本条与原规定基本相同,仅电杆的体型系数(原称空气动力系数)参照《荷载规范》规定。经几年来实践,认为原规定是可行的,故不作修改。    第2.0.4条 覆冰厚度应根据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根据湖南等省反映,城镇线路的覆冰厚度小于郊区。调查中了解,如考虑覆冰时,采用5mm者较多(表2内所列情况,亦多用5mm),实践中亦能满足要求。    1983年以来,山东、云南、四川、贵州、上海等地区由于气候骤发变冷,先后遇到配电线路导线覆冰厚度超过5mm,而造成断线、倒杆,这一情况应引起注意,但不能按此较罕见气象条件作为依据。    对无可靠覆冰资料的地区,当设计考虑覆冰条件时,其覆冰厚度可按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本章中,对气象条件的规定,只列入一般要求。第三章导线    第3.0.1条 配电线路的导线必须贯彻以铝代铜的政策。一般不采用铜线而采 用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实际上各地供电部门及用电单位,已经大量采用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少量使用铜线。根据上述情况,本规程有关导线的规定是以采用铝绞线和钢芯铝绞线为主。    根据一些地区提出意见,希望列入采用铁线做导线的规定。经调查,并根据一些地区运行经验,认为铁线容易腐蚀,电能损耗大,如上海、杭州等供电局只用3~4年后,就连续出现断线事故,现已淘汰不用。故本规程不列采用铁线做为配电线路导线的规定。    铝绞线、钢芯铝绞线的国家标准,已由一机部上海电缆研究所修订,现已颁发。    关于铜线和铝合金线的性能参数,在国家标准尚未修订前,仍沿用原规定的数据。    第3.0.2条 经调查,对于由两种金属组成的导线,按综合计算拉断力进行计算,方法简便,计算结果符合现场实际。各地已使用多年,满足设计要求,故仍采用此法计算。    第3.0.3条 配电线路的导线安全系数,除了考虑导线本身的机械强度外,还要和电杆、横担、绝缘子等各方面的机械强度相配合,所以导线安全系数的选用,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应小于本规程规定的数值。    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地区的导线安全系数,取值都大于本规程所规定的值。如湘中供电局大导线的安全系数采用6.0左右;西安供电局根据导线截面大小,安全系数采用3.0~5.0。    本规程单独提出,重要地区的导线安全系数,是考虑确保人身安全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    重要地区指城镇的主要街道或人口稠密的地方。    第3.0.4条 配电线路导线截面的确定应与配电网发展规划相配合。据调查,已经制定城市电网规划导则的一些地区或单位,及一些供电单位的技术规定,其中对导线截面的规定情况,见表4。表4一些地区或单位对导线截面的规定     注:表中所列为标称截面,未标型号者为裸铝绞线。     在已制定的城市电网规划中,市区高、低压配电线路主干线的导线截面一般不超过两种。使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时可参考表5选择。表5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选择表     在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必要时可采用铜线。    对一些暂时尚未制订城网发展规划的地区,考虑到电网负荷的发展,提出一个主干线导线截面的要求,并以允许电压降的要求进行校核。这是符合城市电网发展要求的。    为避免用电负荷稍有增长,配电线路就逐级更换导线,造成往返施工,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地区一年内在同一地段逐级更换导线截面多次,实际上浪费人力、物力,有的影响用电单位使用。这一教训是深刻的,总结各方面经验,故取消了最小截面的提法。    原条文中,导线的截面按允许电压降选择不够全面,并且,导线的最小截面规定已无实际意义。    通过调查,各供电部门普遍认为,为便于工程设计中选用导线,应有导线截面选择的统一规定。实际上各地也做了这方面的工作,大致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电压降法:如北京供电局等15个供电部门,他们大致按照导线本身电压损失为5%来选择导线截面;    二、经济电流密度法:如南昌供电局等3个供电部门采用此法。    应该指出,1956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经济电流密度值”不适用于配电线路,此问题目前正组织力量进行工作。    分析以上情况,同时考虑到当前导线的生产情况,本规程确定按电压降法校核导线截面。参照1983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并留有发展裕度,对高压的电压降规定不超过额定电压的5%;低压为4%。    第3.0.5条 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允许温度的确定,在正常情况下,导线的发热温度是由接头的发热程度和导线自身机械强度的要求控制的。为避免接头由于氧化而造成接触电阻升高,一般电器接头的允许温度均规定为+70℃。关于发热对机械强度的影响,国际上通常认为在长期电流作用下,导线的瞬时破坏强度降低不大于5%~10%。国外资料介绍多数国家规定钢芯铝绞线的允许温度为70~80℃。鉴于上述情况,本规程规定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允许温度为70℃,铜线也为70℃。    第3.0.6条 零线截面如选择不当,能产生断线烧毁用电设备事故,这在各地供电部门是屡有发生的。如某电业局的一条线路零线采用8#铁线,就多次发生断线事故。零线截面过小,大风中造成断线、混线的事故也有发生。每次事故都有上千只灯泡和一些民用电器被烧坏,因此零线截面的选择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通过调查,一般地区在三相四线制中采用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或略小于 相线截面(如长春、天津电业局等),在运行中收到较好的效果。考虑到民用电器的增多,用电量不断增长,对零线截面的要求,亦相应需要提高,这对线路的安全运行是有利的。本规程对线路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配合提出了规定。    第3.0.7条 本条所提出的要求是为了提高供电可靠性。各地反映,单股导线断线情况较多,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本条规定新建的高压配电线路不应再采用单股线,对原有的单股线亦应在工程设计中进行更换,不予保留,以满足线路安全运行。    第3.0.8条 对导线有腐蚀作用的地段,主要指化工厂、冶炼厂、农药厂、电镀厂等工厂的周围。根据运行经验,这些工厂排放的气体对架空线路的导线有腐蚀作用,大大降低导线使用年限,威胁线路安全运行。不少地区反映,当线路通过这一地段时,应提高导线防腐性能。本条规定应采用防腐型导线或采取其它措施。    采取措施时,应根据腐蚀性气体对导线腐蚀程度,适当增大导线截面或更换导线材质等,以提高导线使用年限。    关于防腐性导线,国家标准GB1179—83中列有此类产品的规定。    第3.0.9条 本条系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一般规定。    第3.0.10条 本条提出了导线的接头方式及所达到的机械强度和电气性能。    配电线路在运行中,无法测量接头的机械强度,也很少测试接头的温度,因此,对导线接头所要求达到的机械、电气性能,只有依靠接头工艺来保证,即在采用一种新的接头工艺前,一定对此种接头工艺进行机械强度试验和电阻测定,满足要求后,才能采用。如目前正在推广的爆炸压接法和已成熟的钳压法,都说明只要按照规定的工艺连接导线,在运行后,接头的机械强度、电阻值,基本上是符合要求的。    考虑到目前钳压法较为成熟,且LJ-16及以上,LGJ-35及以上,都有钳压管,所以对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应先使用钳压法,同时,建议生产LGJ-35以下导线使用的钳压管。    一些地区常用的接头方法,见表6。    各地在铜铝接头方面的连接方法:    闪光焊:北京、南京、广州;表6各地接头的连接方法      铜铝过渡线:上海、武汉;    铜铝过渡线夹:南昌、无锡、南京;    铜线外挂锡:杭州、长沙。    此外,《科研情报》1971年第3期上曾发表了一种简易可行的“铝—铜焊接法”。    搭接方式:主要指采用并沟线夹、U形线夹、导线搭联后缠绕。    第3.0.11条 导线的弧垂本应由计算确定,在调查中得知一些单位往往赁经验确定,施工运行后,造成导线截面小的弧垂小,导线截面大的弧垂大的现象,给运行带来隐患。故本条中要求按设计弧垂紧线,各相的弧垂应一致。    为补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一般采用降温法或减小弧垂法处理。考虑到配电线路档距较小,一般导线安全系数取值较大,采用减小弧垂法进行补偿是可行的。    经计算比较,在小档距情况下(40m档距)如采用降温法,则减少弧垂的百分数,大大超过用减小弧垂法补偿的初伸长。随着计算用档距增大,用降温法后,则减小弧垂的百分数逐渐缩小,这对配电线线路架设后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是不利的。即造成了在某一种导线情况下档距小补偿初伸长太大,弧垂也大,这是不适当的。    由于对铝绞线、铜绞线的塑性伸长率目前没有数据,又未试验,故还计算不出用降温法后弧垂减小值,这是有待研究的。    原规定采用减小弧垂法补偿后,近几年来在运行中尚未出现问题,本次不作修订。    第3.0.12条 此系供电部门多年来的一般规定,使用效果良好,对全安全运行有利。在对旧线路改造中,又易与其它金属线区别。第四章绝缘子、金具    第4.0.1条 瓷横担绝缘子比针式绝缘子有电气性能好和比较经济等特点,现正在逐步扩大使用。我们调查了无锡、上海等20个供电部门和3个制造厂,其使用情况如下:    上海供电局自1963年开始使用,现已有成套的定型设计,目前已普遍推广。 10kV线路现采用瓷横担绝缘子的占95%。    又上海某供电所于1972年,曾因各种原因,发生针式绝缘子事故达15次(共10余条线路),而10余年来瓷横担绝缘子仅发生3次断裂事故。    无锡供电局自1962年以来,已普遍在近郊线路上使用瓷横担绝缘子,已占10kV线路的55%以上。    苏州供电局提供资料表明:瓷横担绝缘子在运行7年中,每年发生1、2次事故,合1次/百公里年。针式绝缘子运行7年中,每年发生3、4次事故,合3~4次/百公里年。    河南电业局农电部门(该部门所辖线路,包括省内部分市区供电线路)提供的资料指出:全省10kV线路已有80%以上使用的瓷横担绝缘子。尽管经历了1971、1972年两次历史罕见的(自1945年以来)暴风雪、冰冻造成的90%的线路倒杆、断线、断横担的事故,现仍普遍在10kV线路上采用瓷横担绝缘子,并且认为在正常气候情况下,如线路符合一般规定(如档距在70~80m、线号LGJ—70以下、安全系数取用2.5~3.0)和保证施工质量,使用瓷横担绝缘子是没有问题的。    天津供电部门自1965年以来,正逐步在市区采用瓷横担绝缘子(1965年在50mm2铜线、档距60m的线路上使用瓷横担绝缘子,运行情况良好)。    杭州供电局等在农电线路上大量使用了瓷横担绝缘子,多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并受到当地欢迎。    总结各供电单位使用瓷横担绝缘子的情况,归纳如下:    一、维护工作量小:因电气裕度大,绝缘水平高,结构轻,具有自然清洗作用,清扫工作量大为减少;    二、降低线路闪络事故率:由于爬距增大,建弧率低,耐雷水平高,因此线路闪络事故大为减少,运行可靠性普遍提高;    三、节约钢材,成本低;    四、代替木横担,节约木材。    在调查中,也了解到存在以下缺点:    生产质量不稳定,机械强度不稳定。    从以上供电部门使用瓷横担绝缘子的情况看,瓷横担绝缘子具有许多优点,各供电部门亦逐步积累经验,为此各地应积极推广使用。    但是,目前瓷横担的产量不足,一些生产厂的产品质量低劣,一些地区在使用中还有顾虑,所以还不能普遍推广使用。    当前10kV线路广泛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和铁横担,绝缘水平较低,遭受雷击后往往造成绝缘子击穿和烧断导线的事故。针对上述情况特别是南方数省,现普遍采用高一等级的绝缘子,以提高耐雷水平,减少事故。    从厂家原订的产品型录看,F-15型针式绝缘子适用于10kV铁横担线路,P-10型针式绝缘子则适用于10kV木横担线路,目前对针式绝缘子系列产品,正组织力量进行修订(国标),对其造型方案已做了大量工作,待国标批准后,上述针式绝缘子型号将逐步淘汰,故本条中不再列入使用型号。    经调查,在高压耐张电杆上,使用的绝缘子有多种型式,如:    一、采用二片X-3C型悬式绝缘子,有上海、杭州、无锡、天津(在95mm2以上用)等地;在铁横担上用三片X-3C型悬式绝缘子,有南昌和佛山等。    二、采用二片X-4.5C型悬式绝缘子,有长沙、武汉、长春和北京。    三、采用一片悬式绝缘子和一个蝴蝶式绝缘子相组合的型式,有天津、长春、武汉和北京(用于70mm及以下导线)。     四、旧有线路采用二个蝴蝶式绝缘子,有北京和天津等。一般都用于小型号导线上。目前是否仍采用,尚有争议,故未提及。    经计算,在LGJ—120以下的导线使用X-3C型悬式绝缘子是合适的,因其自身轻,避免产生导线紧完后,绝缘子还拉不起来的现象,并具有足够的电气性能,所以,本规程在确定耐张型式绝缘子时,综合考虑到各地使用情况,提出一些可行的组合方式。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选用导线、绝缘子的安全系数各不相同,所以必须经过计算后,才能最后确定选用耐张绝缘子的形式。    为防止悬式绝缘子出现零值造成事故,设置在10kV线路铁横担上的耐张型悬式绝缘子,应采用二片或与其它型绝缘子相组合。    各地在选用时,应结合地区绝缘配合情况、选用导线、绝缘子安全系数及运行经验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选用耐张型绝缘子的组合形式。    第4.0.2条 配电线路绝缘子的防污各地有许多宝贵经验,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来的规定。    例如天津电业局塘沽供电所,在绝缘子表面涂地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清扫周期原来是半年两次,涂料后运行五年不清扫,情况仍然良好。    盐碱地区,由于受含盐碱尘埃的影响,绝缘子的耐压水平大大降低,空气潮湿时,线路增加跳闸次数,应按附录三有关规定。    本条文中所提的附录三,系按水利电力部(83)水电技字第23号文的通知内容编制。    第4.0.3条 本条与原规定相同。考虑到瓷横担绝缘子有许多优点。今后在线路上使用将日趋增多,一些地区执行以来,未发生问题,因而其安全系数未作变更。    根据调查,上海供电局使用瓷横担绝缘子较早又较多,其安全系数采用3.0,多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其他一些单位使用瓷横担绝缘子,一般也采用3.0,故本条确定安全系数为3.0。    一般情况下,我们希望断线时安全系数取小一些,剪切螺丝稍粗一些。这样,在运行中断线时,瓷横担绝缘子转动基数就能更少些,且便于事故抢修。    第4.0.4条 强调配电线路所采用的金具,应选用国家定型产品,金具主要指连接金具、接续金具等。据调查,有些地区自行制造U型环、平行挂板等金具,使用前又不做试验,给线路安全运行造成威胁,这是不允许的。    第4.0.5条 金具的安全系数与原规定相同,未作改变。    经调查了解,不少地区在设计时,采用此规定数值,使用是合适的,未发现问题,故不作修改。    同时也了解到,一些地区对此条规定并未采用,而是按金具使用范围进行选择,不再做验算,运行中未发生问题,建议取消。    考虑到各种因素,这次修订中,仍保留原规定。 第五章导线排列    第5.0.1条 通过对东北、华东、中南、西北、华北等一些地区的调查了解,高压配电线路的导线排列方式大体可分为三角、水平、垂直三种形式。而三角形式的排列各地采用比较普遍,并有成熟的运行经验。总结其优点如下:    一、结构简单,便于施工和运行维护;    二、电杆受力均匀,增大了线间距离,提高线路安全运行的可靠性;    三、便于带电作业;     四、可利用顶相作为线路的防雷措施。    上述所指的三角形式排列,主要是二等边三角形式。    城镇地段的配电线路一般应采用同杆共架的方式,特别是高、低压配电线路,采用同杆架设后,对节约占地、满足规划、美化城镇、满足路灯照明、减少工程投资和维修费用,均有明显的优越性。不少地区根据本地区情况均已采用,并取得了运行经验。在调查中,也有一些地区(如广州等)从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出发,利用一些建筑物作支撑,采用高、低压分别架设,也取得了一定运行经验,故这次修订中,不特别强调同杆架设。    同杆架设的高、低压配电线路,强调必须是同一路电源,其目的是从安全角度出发,便于施工或事故抢修。    第5.0.2条 一个地区的低压线的导线相位排列应统一,这对设计、施工、安全运行是必要的。    零线在低压供电网中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光力合一”供电方式表现更为突出。调查中了解到,由于零线位置变化而接错零线、断零线等情况,造成烧低压设备事故较多。为保证安全运行,方便检修,对零线除有一定截面要求外,还应考虑安装位置。根据调查了解,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尚不能作统一规定,但在一个供电维护单位范围内,低压网络的零线位置应该统一,是可以做到的。    一般情况下,零线应与相线同架一根横线上。如北京、上海、长春、吉林、广州等地区零线一般架在靠近房屋侧,主要考虑若房屋上有人接触低压线时,首先碰到零线相对较为安全,同时亦便于接户线的引入。    天津、沈阳等地区零线架在靠近电杆侧,运行检修人员登杆作业时比较安全。    第5.0.3条 本条文的要求,主要是要求在路灯线设计中应注意路灯线装设位置。城镇中路灯线与配电线同杆架设是较多的,路灯线只在晚间带电,部分检修工作也在晚间进行,从安全出发,路灯线应架设在低压配电线下方或在同一横担上,便于晚间进行路灯维修工作。    第5.0.4条 调查西安、广州、上海等地区,此类架线方式较为普遍,经多年运行尚未发现问题。总结这些地区运行经验,本条从安全运行出发,规定了所用导线类别固定点距离。    第5.0.5条 配电线路的档距应根据运行经验确定,在确定档距时,应充分考虑导线对地安全距离和导线间距离等条件。    调查中了解到,在城镇一般采用高压、低压、路灯线路同杆共架布置导线方式为最多。由于低压线路线间距离较小,接户线较多,且接户线又不宜过长,路灯安装间隔不能太远。因此,城镇的高压线路应按低压线路的特点来确定档距。根据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郑州、吉林、西安等地区运行经验,城镇高、低压同杆共架配电线路的档距,一般采用40~50m。    郊区配电线路,很少有高、低压同杆共架,一般均采用10m电杆。导线采用三角形布线,以增大线间距离。因此,郊区配电线路的档距可比城镇线路适当放大。根据北京、上海、南宁、吉林、大连等地区的运行经验,一般认为档距在70~80m比较安全、经济。若超过100m,导线易产生振动现象,须考虑防振措施,这样造成施工和运行复杂,并增加投资。    若郊区处于山地、丘陵地带,可根据地形适当放大档距。但应考虑导线防振措施。    在郊区若地形平坦、障碍物少,高压配电线路可能会出现较长的直线段。为了方便施工,限制故障范围,耐张段的设置,一般以不超过1km为宜。     第5.0.6条 配电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与线路的运行电压、档距等因素有关,经调查,一般根据运行经验确定。为便于分析比较,现将一些供电局(电业局)采用的线间距离列于表7。    本条所列数值是根据各地供电局(电业局)的运行资料,并参考1963年“全国线路电气专业座谈会”确定的导线间水平距离公式,进行分析比较而得出的。归纳的近似公式如下:S=0.16+0.003+0.003L式中S——导线的线间距离(m);  ——线路额定线电压(kV);   L——线路档距长度(m);0.16——系数。表7几个地区采用的最小线间距离(cm)     有些单位提出高压配电线路线间距离要考虑因短路而造成混线的因素。    但影响导线短路混线的因素较多,如短路点的短路容量、导线规格、档矩、弧垂、排列方式、线间距离、重合闸情况等。    吉林电业局曾作了一些短路混线试验,说明在考虑了短路混线因素后,线间距离要求明显增下,如表8所示。表8吉林电业局考虑了短路混线后的线间距离     在目前,国内大城市在制定城市电网规划时,10kV配电系统短路容量一般限制在300MVA左右,同时考虑到线路走廊配电线路装置状况和运行中混线事故出现的机率等,认为:要以加大线间距离来满足防止短路混线是困难的,各地只能根据运行经验(结合考虑短路混线的机率等因素)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适当的线间距离。    由变电站(所)引出的主干线,导线在杆上采用三角形排列,与水平排列相比较,线间距离有所增大,主要考虑避免短路而造成混线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第5.0.7条 同杆共架导线的垂直距离,除考虑运行电压、档距、覆冰等因素外,还应满足杆上作业时安全距离的要求。    天津、上海、广州、长春等地区的同杆共架高压线路,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为0.8~1.0m。旧有6kV线路升压10kV时,保持原有0.77m的垂直距离,运行经验证明是安全的。因此本条提出同杆共架高压双回或多回线路的导线上下排列垂直距离的数值。    据调查,各供电局(电业局)的高压线路分支或转角横担,对主杆线横担的距离,一般在0.4~1.0m范围内。根据运行经验,本条定为0.45m和0.6m。当高压线路为一排布线时,分支或转角横担距主杆线横担的垂直距离为0.6m;当高压线路为双排布线时,分支或转角横担距上排干线横担为0.45m,距下排干线横担为0.6m。    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低压线路检修时,高压线路一般是不停电的,只切除工作范围内的低压电源就可以工作。这样,在高、低压导线间就需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此距离根据有关安全要求和检修人员活动范围,定为直线杆:1.2m,分支或转角杆:1.0m。    第5.0.8条 根据上海、苏州供电局关于高压配电线路与35kV线路同杆架设的运行经验,本条规定高压配电线路与35kV线路同杆架设时,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5.0.9条 高压配电线同一回路的导线是同一规格的,但一些地区(如北京、长春等地)10kV的高压路灯线架设在配电线的同一横担上,路灯线不可能选用与配电线同样规格,为防止同一横担上导线不同期摆动混线并考虑上述因素,根据运行经验,故规定在同一横担上导线截面级差不宜大于3级。    调查中,也了解到有些地区由于受器材不足等问题的影响,在配电线路同一横担上,采用不同规格的导线,截面差较大,曾发生一些事故。这种架设方式是不恰当的,应该及早更换。    第5.0.10条 在配电线路上过引线系指导线的引流线,引下线系指开关、电器设备等的引线及由线路到变压器的一、二次引线。对于电器设备的固定套管或固定接点的间距不在此限。    南昌、苏州等地区的变压器引线,系采用高压引下线穿过低压线的布线方式。高、低压线的间隔距离较小,但在穿过处都采用针式绝缘子固定。根据过电压保护的要求,规定高压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总结各地运行经验,本条规定了确定的最小安全线间距离。    第5.0.11条 本条文系总结各地运行经验和过电压保护的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安全线间距离。第六章电杆、拉线和基础    据各地反映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还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在施工运输、立杆过程中曾发生一些问题,造成运行中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裂纹较为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数值,故不再提积极推广应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考虑到个别地区仍有使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一些条文中,仍规定一些技术要求。    第6.0.1条 明确了各型电杆应作计算的荷载条件。同其他建筑结构一样,电 杆结构应根据使用条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必要时作变形和抗裂计算。忽视后一计算,对结构要求不够严密,将会造成电杆在运行中变形较大,影响质量和使用年限。    第6.0.2条 关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强度安全系数,原规定是按破损阶段方法计算,钢筋强度取平均屈服极限(例如A3钢筋的=2850kgf/cm2)*,混凝土强度取标号值。构件的基本强度安全系数K=2.0。本规程改用与新颁布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相同的安全系数设计方法,钢筋设计强度取标准强度的数值,例如A3钢筋=2400kgf/cm2,相应于R—2σ,混凝土设计强度取R—2σ(平均强度减2倍均方差)。同时,按照杆塔构件的强度标准不作大的改变的原则,经折算,确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强度安全系数为1.7,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强度安全系数为1.8。    *1kgf/cm2=9.80665×104Pa    以下分别说明设计强度安全系数的计算结果:    一、环形断面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曾按φ300×50,φ400×50,C30级(300号)、C40级(400号)混凝土,A3和25MnSi钢筋等情况,在范围内,分别按表9内两种材料强度计算断面弯矩。表9                    (强度单位:kgf/cm2)     在每一组断面、材料和配筋情况中,对于按原规程材料强度计算K=2.0的允许弯矩,按本规程材料强度计算时,K为1.68~1.72左右。所以取设计强度安全系数K不小于1.7即可保持原来的强度标准,配筋面积也基本不变。    二、环形断面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曾计算三种预应力钢筋的断面弯矩,其强度安全系数K和抗裂安全系数如表10所示。    对于热处理钢筋()和冷拉44Mn2Si钢筋(L),按原规程材料强度计算K=2.0的允许弯矩,按本规程材料强度计算时,K为1.9左右,相应的抗裂安全系数为1.05。    对于冷拔低炭钢丝(),按本规程材料强度计算时,K为1.7左右。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强度安全系数取为1.8。 这样,对各种钢筋均可兼顾,而不致与原标准偏离过大。表10                   (强度单位:kgf/cm2)     三、环形断面钢筋混凝土偏心受压构件,按与上述受弯构件相同的范围〔并考虑轴向压力8~15tf(吨力)*1tf(吨力)=9.80665kN〕计算,安全系数的对比结果,与受弯构件相同。    四、环形断面钢筋混凝土中心受压构件,也曾按与上述受弯构件相同的范围,分别按表11内两种材料强度计算抗压强度。表11                 (强度单位:kgf/cm2)     在每一组断面、材料和配筋情况,按原规程材料强度计算K=2.0的允许轴向力,按本规程材料强度计算时,A3钢筋的K=1.68~1.72,25MnSi钢筋的K=1.8~1.84。所以取K为1.7时,对于25MnSi钢筋比原标准偏低一些,但考虑到这种情况不多,而且也能达到钢筋混凝土规范规定的安全系数,所以仍取统一的设计强度安全系数1.7。    此外,必须说明,在这样的设计强度和材料强度取值原则下,构件的设计强度安全系数是一个最小安全储备。因为设计强度安全系数是以材料的废品限值为基础的,实际材料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的概率为97.7%。为保证全部构件达到规定的安全系数,应对材料和构件按一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抽样检验,并应满足额定的强度检验系数。各种材料强度的抽样检验方法和数值参照专门的规定,构件强度检验或做整杆试验时,根据保持过去的实际强度标准原则,其检验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     第6.0.3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采用定型产品,主要是保证其使用质量,国标GB—83对各种梢径的钢筋混凝土杆的技术性能均有规定。    钢筋混凝土电杆的最小配筋受电杆在运行和施工时必须保持的强度所控制。圆形杆最小配筋系采取《高压架空送电线路杆塔计算导则》(草稿)的规定,但梢径为150mm的电杆的最小配筋,根据1966年原建工部批准的《6~10kV线路钢筋混凝土电杆杆段图集》BD29—66并参考东北地区三结合杆塔定型设计小组编制的《35~110kV送电线路钢筋混凝土电杆设计图册》,由8×φ10改为6×φ10。    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如山东、云南、江苏等)由于受气象突变的影响,造成倒杆、断线、钢筋混凝土杆折断的事故。其中发现折断的钢筋混凝土杆,配筋小,且采用的钢筋截面及数量均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属于粗制,又不进行技术上计算,强度上得不到保证。一些地区对采用上述这类电杆未引起重视,为保证电杆质量和运行中的安全,对一些不合格产品是不应采用的。附录四提出一些构造要求,供一些地区参考。    第6.0.4条 钢筋混凝土杆允许利用内部的主筋作接地引下线,但主筋与接地螺母或铁横担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同时主筋与内钢箍及螺旋筋也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焊接)。    有些地方反映,对于小接地电流电网,有因长时间单相接地故障,将钢筋混凝土杆的主筋烧断和混凝土烧稣情况。如长春电业局1973年4月某无接地装置的预应力混凝土杆,单相接地六小时,烧断主筋,烧稣混凝土而造成事故。后经试验研究表明:当利用混凝土杆作为自然接地体时,在接地电流作用下,混凝土杆本身及周围土壤的温度逐渐上升,水分逐渐蒸发而接地电阻增大,随后混凝土内发生了击穿放电过程,在放电部位,电弧的高温使混凝土破坏,使钢筋烧断。烧断钢筋的电流并不大,三分钟时间,15A电流就可以烧断5mm直径的钢筋;二十分钟时间,5A电流烧断5mm直径之半的钢筋。虽然这类事故情况所占比例很小,但为慎重起见,对预应力混凝土杆的钢筋仍规定不应当作接地引下线。    第6.0.5条 横担的规格应经计算确定。为方便选用,本条将较为普遍采用的最小规格列在附录五内。    配电线路所取用的金属横担和一些横担铁附件,没有国家定型产品,均由各地自行设计制造。为防止锈蚀,故提出热镀锌。同时,为减少备品备件,给制造、管理和运行带来方便,故强调金属横担及金属附件制造规格化。    调查了南京化肥厂等厂矿,金具及金属附件防腐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该厂是一个生产含酸性产品的工厂,不单空气中含有酸雾,就是土壤中也含有酸。厂区内金具及金属附件单依靠镀锌解决不了腐锈问题,他们采取刷漆防腐。因此,处在化工地区(化肥厂、染料厂等厂区及附近地区)的金具及金属附件,除了采用热镀锌这一防腐措施外,还要因地制宜采取其他相应的防腐措施。    塘沽地区,由于空气中酸份并不多(主要是碱份),因此,金属横担采用镀锌,即可以解决腐锈问题。    第6.0.6条 各地反映,转角电杆横担的结构,与导线大小、转角大小有关,不应统一规定,但各地区所采用的横担结构应规格化。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系总结一些地区情况。    第6.0.7条 本条提出的措施是为了防止漏泄电流烧毁木横担。    第6.0.8条 参照《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的相应规定,将 镀锌铁线的强度安全系数最小定为2.5,镀锌钢绞线最小定为2.0。    镀锌铁线的最小直径曾规定为3.2mm,各地反映较细,容易锈断,故改为4.0mm。    根据调查,各地采用铁线自行绞合后做成拉线的情况逐渐减少,更多的是采用钢绞线。考虑到尚有地区采用铁线制成拉线的情况,本条规定仍保留原规定。    第6.0.9条 本条内容系配电线路的一般规定。经过调查,各地在长时间运行中未发现问题。    第6.0.10条 各地反映,电车接触杆脱落后,打断过街拉线的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对地距离不够,为保证安全,本条规定了最小对地距离数值。    第6.0.11条 为了防止由于大风引起大面积倒杆,根据福建和吉林等地的运行经验,每隔7~10基设置一处防风拉线。如果本地经验证明无此问题,亦可不设。    第6.0.12条 经过我们调查了解,采用钢筋混凝土杆以后,一种看法是钢筋混凝土杆具有一定的导电性,一旦绝缘子破坏,拉线和电杆均可能带电,仅拉线装设拉紧绝缘子作用不大。另一种看法是当拉线穿越导线时,考虑人摇动拉线易与导线接触造成事故。因此本条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装设拉紧绝缘子。其安装位置应按拉线折断后垂直地面时,超出按人伸手可能达到的高度,规定为2.5m。    第6.0.13条 拉线棒除承受拉力所必需的直径外,尚应考虑所在地段土壤腐蚀情况。考虑到埋于地下容易腐蚀和更换麻烦,经调查,各地拉线棒大部分采用直径16mm的圆钢。    第6.0.14条 岩石底、卡盘和拉线盘已大量采用,东北地区采用花岗岩,湖北采用砂岩和石炭岩,均有良好经验。但岩石必须结构完整质密,应在采石场选择有代表性的岩石进行强度试验,确定设计强度。由于岩石强度均质系数小,故安全系数应比混凝土为大,并根据其受力情况的不同,对底、卡盘及拉线盘采用不同的安全系数。在本条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宜用岩石做底、卡盘及拉线盘。    第6.0.15条 电杆埋设深度系按1/6H或1/10H+0.6(H为杆高)进行计算,并综合考虑其它有关条件后确定的。这适用于埋设在一般土壤内的电杆。    调查中了解到,多数供电单位采用的配电线路电杆埋深,在一般土壤情况下,为杆长的1/6,运行中比较安全。    第6.0.16条 直线杆和耐张杆的稳定安全系数与原规程相同,未做修改。转角杆和终端杆的稳定安全系数原规程系参照《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规定,原规程经调查后定为2.0。经多年来使用,未发生问题,故不作修改。    第6.0.17条 钢筋混凝土基础强度安全系数与钢筋混凝土杆相同,采用1.7。    岩石底、卡盘及拉线盘,必须选用结构完整、质地坚硬的岩石制做。设计时应在采石场选择有代表性的岩石进行强度试验,明确设计强度。    由于岩石强度均质系数小,故安全系数应比混凝土为大,并根据受力情况不同,对底、卡盘及拉线盘分别采用3、4、5的安全系数。    第6.0.18条 经调查,目前在配电线路上采用铁杆(塔)的情况逐渐增多(如昆明等)。一些地区反映配电线路中采用铁杆(塔)无规定,对设计中所采用数据要求统一。由于调查了解不多,运行经验还少,提出统一规定和采用计算用数据,是有困难的。目前应按《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 中的规定,进行设计还是可行的。第七章变压器台和开关设备    第7.0.1条 配电变压器台位置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它关系到供电电压质量、线路损耗等经济指标。变压器台应装设在负荷中心或重要负荷附近,便于提高供电质量。    为了方便运行、检修,变压器台位置要尽量避开行人较多的公共场所(如广场、剧院门前及繁华地段)。布线复杂特殊杆型的电杆处,亦不应设置变压器台。    第7.0.2条 本条考虑为便于变压器的运行检修,以及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和方便车辆、行人、交通运输,对不宜装设变压器的处所作了一般规定。    第7.0.3条 变压器台的型式,各地供电部门均有适合本地区的规定,大体可分为:单柱式、双柱式、落地式(地台),北京、天津等地用母线式双柱变压器台(少量的用单柱式),南京、苏州等地用方架式双柱变压器台,东北用平台式双柱变压器台。    单柱式变压器台有结构简单、施工方便、节约材料等优点,适用于装设一台变压器。根据锦州、大连等地运行经验,认为其变压器容量不超过30kVA,北京则用于单相变压器(用于路灯用变压器),上海在郊区单柱式变压器台上已将变压器容量扩大到100kVA。    双柱式变压器台,一些地区用于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下,取得了运行经验,为考虑变压器台强度稳定性及二次侧电气设备的选配,超过400kVA的变压器不宜设置在柱上。    第7.0.4条 柱上变压器台至地面的高度及变压器台的倾斜度规定,是柱式变压器台的一般要求。    落地式变压器台的围栏高度和与带电部分的距离是按照《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85的要求,并参考辽宁省、吉林省编写的《10kV及以下电气安装规程》而提出的。具体要求可见《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85的规定。    第7.0.5条 考虑变压器台时,除对其高度、承受荷重外,还应考虑装置各部位的牢固,布线整齐合理,电气距离符合要求等。    变压器一、二次侧的引线、母线,均应拉紧、绑牢。运行经验证明,采用多股绝缘线,可防止断线事故和在长期运行中防止松动。根据各地选用情况和运行经验,本条规定了最小使用截面。    在变压器台上,高、低压侧(一、二次侧)采用熔断器,对高压侧来说作为变压器内部故障保护,对低压侧来说作为过负荷保护。各地由于条件不同,采用的装置也有所区别。调查了解到:    吉林、呼和浩特、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西安、重庆、南京、武汉、长沙、昆明等地,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20kVA及以下者,一次侧均采用跌开式熔断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南京等地,当变压器容量为75kVA及以上者(单相变压器不论容量大小),二次侧装设刀闸加保险丝(片)。    沪局浦东供电局对跌开式熔断器切断正常负荷电流进行了试验(在180kVA变压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产生很长接续电流,致使跌开式熔断器的接触部分烧伤,同时容易引起相间短路。    运行经验证明,跌开式熔断器只适用作过负荷保护,不宜用来切断负荷电流。    跌开式熔断器装设高度,北京、天津、吉林、沈阳、广州等地一般对地距离在4.5~5m之间,人员站在地面操作。上海、杭州、南昌、西安等地一般在7m 以上,人员登杆操作。从便于操作出发,熔断器装设高度应考虑人员在地面操作为宜。    低压熔断器装设高度,广州等地一般对地距离3.5m,多年运行未发生故障,运行中也安全。    各相熔断器的水平距离,系按各地已有运行经验而定,全国各地变压器台的装设各有特点,本规程仅提出一般原则要求,待今后积累经验再逐步统一。    第7.0.6条 各地在选用熔断器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为满足运行中要求,本条提出选择原则。    第7.0.7条 配电变压器一次侧熔丝是作为变压器本身和低压出线故障的后备保护,二次侧是作为过负荷及短路保护。其选择应能满足可靠性、灵敏度、动作快、熔断时间及时、机械强度等基本要求。    配电变压器熔丝的选择,在原燃料工业部《电业规程汇编》(电气部分,1954年版)内关于降压变压器保险器的选择及中燃部技术通报第九期关于降压变压器用保险丝的选择中,有过规定。多年来各地在使用中均参照此要求,运行中尚未发生问题。    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又相应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东北地区1982年颁发的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中规定:100kVA及以下,一次侧按额定电流的2~3倍选择,100kVA以上,一次侧按额定电流1.5~2倍选择。二次侧按配电变压器额定电流选择。北京地区1978年颁发的架空配电线路运行与检修规程中的规定与东北地区相同。但有些地区规定不明确。根据一些地区的要求,本条在总结各地运行经验后,提出了选择熔丝规定。    第7.0.8条 本条规定,主要从方便检修、限制故障范围、缩小停电地段出发。调查中了解到,各地在运行中对主干线较长的配电线路或分支线较长的线路,均装设各种型式的分段开关,环形供电的高压配电线路装设了油开关。对线路负荷较大、操作次数频繁的开关设备,则根据设备性能均选用油开关。对线路负荷较小,操作次数较少的开关设备,均采用刀闸、跌落式熔断器等,取得了一定的运行经验。    大连、济南、西安等地认为:6kV系统,线路容量在560kVA及以上;10kV系统,线路容量在750kVA及以上者,选用油开关是优越的。    本条中不列具体规定,具体选用何种为好,应结合本地区运行情况、负荷大小和线路长短,分别对待。    关于在配电线路上选择什么样的开关为适用,各地均有运行经验。规程统一规定一些产品,是不易做到的。且目前新产品陆续出现,性能及使用地段,各地看法又不一。在选用新产品时,应根据本地区运行情况,慎重对待。    第7.0.9条 本条根据1983年底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第57条规定而提出的要求,为明确供用电双方对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权限和责任,保证供用电的安全,由不同单位维护的高压配电线路,在其分界点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其作用是方便各单位维护检修,限制故障范围,提高配电线路运行可靠性,选用开关设备应根据当地运行经验、负荷大小、线路长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7.0.10条 根据调查,目前一些地区在配电线路或变压器台上,分散安装了一定数量的补偿装置——并联电容器,对改善配电线路的电压起到一些作用,对 于在配电线路上设置的电容器设计,应按部颁《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地区在城市改造中,根据规划已新建了一些居民区,这些楼群的供电方式,变压器设置,目前尚无成熟的经验,如北京、天津、西安等地在楼群中设置小区配电室,在一些地段采用箱式变压器的组合式成套电气设备形式较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本规程中暂不作规定。    关于选择配电变压器型号问题,这与节能有密切关系,降低变压器自身消耗是节约电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水利电力部(83)水电物字第16号文关于停止装用高能耗配电变压器的通知,已有规定。今后在设计选用中应认真贯彻。第八章防雷和接地    本章系分别摘自《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79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8—79的有关内容。条文说明请参阅上述两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说明。    据悉,上述两本规程,正组织力量进行修编。本章中的规定如与上述新的规程有不符时,应按上述两本规程新规定执行,本章将再进行修改。第九章接户线    第9.0.1条 本条规定了接户线的适用范围。接户线使用绝缘导线的要求和原规定相同。    本章各条内容虽然和前几章相似,但接户线有其独自特点,如档距小、导线截面小与居民关系密切、易遭受外力破坏等。因此,为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如接户线断线、接头外露、雷电波侵入屋内等造成人身事故)和考虑规程内容完整起见,特制定本章有关内容。    本章是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和各地的规定编写的,调查的有关数据见表12。表12低压接户线的调查数据 续表      第9.0.2条 本条文系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而提出,一般按导线档距在30m左右,当档距超过40m时,线间距离等问题应按配电线路设计标准。    档距即为接户线两支持点间的距离。    低压接户线采用绝缘导线,其性能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要求。    调查中各地反映,到支持点的距离超过25m时,由于弧垂增大,线间距离相应减小,容易发生碰线事故。表中所列档距数值说明,各地习惯上也是采用25m。因此本章规定,接户线档距不宜大于25m。当房屋建筑与电杆间的距离大于40m时,为避免混线,应按低压配电线路标准设计。    档距在25~40m之间时,各地一般在中间增加一个支持物,使接户线的档距仍保持在25m以内,成为两个连续档。支持物的形式,各地采用的不尽相同(接户杆、支架等),故不作统一规定。    第9.0.3条 调查了北京、天津、西安、广州、吉林、上海等地的接户线,发现低压铝接户线在一般情况下以采用4.0~6.0mm2为多,只有在较大负荷情况下才使用10mm2及以上的导线。本着节约有色金属,同时结合各地的运行经验,修改了关于铝接户线最小允许截面的要求。    根据各地的运行经验,补充了高压接户线最小截面的要求。    第9.0.4条 本条各项规定是根据现场调查和各地的运行资料制定的。    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地区在高压接户线的架设中,采用了裸绞线,其设计标准,按高压配电线路规定,运行中未发生问题,对此,本条未提具体规定。    应该说明的是,当高压接户线采用裸铝绞线时,其截面应与规定略有提高,线间距离应符合高压配电线路的线间距离的要求。    第9.0.5条 低压接户线(包括沿墙敷设),一般都固定在墙上,档距小,对地距离只要不为人举手碰到即可,一般为2.5m,运行中未发现问题,各地认为,此距离可满足要求。    高压接户线的对地距离,一般与高压配电室的建筑高度有关,高压配电室大多设在工矿内部。根据《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85以及辽宁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意见,认为对地距离定4m合适。这样既能保证人身安 全,又能节约建筑物的投资。    如用电侧的对地面距离不符合规定时,可采用加高悬挂点或固定点、设置遮栏等措施,以满足安全要求。    第9.0.6条     一、通车街道:指汽车通行的街道。考虑汽车载货高度可达4m,参照表12中供电部门对接户线的规定数据,并留一定裕度,以及考虑与低压线、拉线跨越通车街道的要求相配合。因此取6m。    二、通车因难的街道:指不通行汽车,而通行其他车辆、车辆通行不频繁的街道,要求这些车辆在装载货物通过时,与接户线保持安全距离。    低压接户线跨越人行道时,除了保证行人不能碰到外,还需考虑:    1.接户线在用电侧的最小对地距离;    2.接户线从街道这一边跨到另一边时,保证接户线同所跨越街道的距离要求。    第9.0.7条 现有多层建筑物一般层高为2.8m,窗台离地面或下层楼面的高度为0.9m,窗上框至上层楼面的高度为0.3m。原规定的接户线与窗户上、下距离,经过近几年来实践,各地未发现不安全现象,在执行中能满足要求,故本次不修订,仍保留原规定。    第9.0.8条 低压接户线采用绝缘线,所以在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少。    根据北京、天津、上海等供电局的运行情况(见表12),规定低压接户线在弱电流线路上方为0.6m;根据四部一局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第25条规定,下方应为0.6m。各地在执行中对此规定难以实施,故自行进行更改为0.3m,运行中未发生不良情况。弱电流部门对此未提出异议。本条规定数值虽然与有关规程规定不一致,但在实践中未发生问题,且四部一局规定正在修改中,故本条仍保留原规程的规定数值,待四部一局规程修订后,再行修订本条。    第9.0.9条 本条规定主要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9.0.10条 本条规定主要为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采纳了调查中一些供电单位提出的要求。    第9.0.11条 为保证大截面的低压接户线安装牢固,根据各地有关运行资料,对截面在16mm2及以上的低压接户线,有必要采用低压蝶式绝缘子的安装方式,以满足运行上的需要。    第9.0.12条 由于各种金属绝缘线性能不同,故不能在档距中进行连接。    调查中,很多单位反映,不同金属、不同规格的接户线在档距中连接,造成事故是不少的(如接触不良、受力不均造成断接户线、间断供电等现象,甚至烧毁用电设备),本条提出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安全供电,减少维修,避免事故。    第9.0.13条 接户线与导线如为铜铝连接,为防止铜铝氧化造成断接户线,目前多数采用铜铝闪光焊卡子。为了保证人身及用电设备的安全,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措施。第十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第10.0.1条 本条确定了导线至地面等距离的计算条件,系一般原则规定。    原规程关于确定导线至地面、水面、建筑物和树林以及与各种工程设施的距离的计算条件,经调查,各地认为是合适的,故保留。    关于设计和施工的误差,说明如下:    在线路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上和设备工具上的限制,往往使计算 所得的导线弧垂数值与竣工后的数值存在一定的差别。其原因,概括可分为:测绘误差、定位误差和施工误差三种情况。再细分一下,测绘误差又包含有断面测量和制图展点两种误差。定位误差有模板刻制和在图纸上排杆位两方面的问题。施工误差则是由于工艺水平关系必然存在的一种实际情况,它是由于划印压接或绑扎固定不准、耐张绝缘子串量度不准以及温度计指示的气温数值不能代表导线的温度等原因产生的。因此,在定位时必须考虑“导线弧垂误差裕度”。此裕度值应视档距大小、地形条件、断面图比例尺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可取0.5m左右。    第10.0.2条 导线与地面和水面的最小允许距离,原规程在执行中曾收到意见,认为低压配电线路要求数值偏高,建议降低,这次修订时考虑了上述意见。认为表10.0.9中数值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河湖虽然不能通航,但最高水位时,可能有树木、杂草等漂浮物,一旦触及导线,有可能造成断线或倒杆事故,故将其数值仍定为3m,与高压的数值取得一致,其余未作变动。    第10.0.3条 在山丘地带,导线与峭壁等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高压的数值、低压的数值未作修改。对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的距离,一些单位提出应将低压的距离进行修改,又经核实,根据人体的高度,并考虑必要的安全距离,本条仍定低压为3m。    第10.0.4条 此次征求意见中,有的地区曾提出架空线路禁止跨越用燃烧材料做顶盖的建筑物。根据调查情况看,此项要求过严,在配电线路上有时难以做到。有些地区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并采取可靠措施,问题仍能解决,故将“禁止”改为“不应”。所谓燃烧材料做的顶盖,是指房屋顶盖的表面(不包括屋架结构)采用易燃材料做成的,如用草、油毡纸和其他容易起火的材料等。    第10.0.5条  一、配电线路通过林区,为防止树木接触导线和施工维护方便,应留通道。但考虑保护森林资源,不应更多的砍伐树木,因而确定通道宽度为线路边导线向外引伸各5m。    在通道附近,对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进行砍伐,如腐朽树木、树枝与导线风偏时的接近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树木。    配电线路跨越山谷(沟)时,在线路下方的树木自然生长高度虽然超过2m,但与导线的垂直距离大于3.5m时,则可不必砍伐。    二、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时,树木与导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最小净空距离,原规定经了解是可行的,这次不作修订。对高、低压线路仍一律采取3m。    三、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及城市绿化灌木时,导线至树梢的距离,将原来规定修改为与线路通过公园……等采取相同的标准。在确保线路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利于果林、经济作物林的发展,适当减少这个距离是可行的。故本次不作修订,仍按街道绿化树木标准处理,是合适的。    四、配电线路与街道绿化树木的间隔距离的确定:街道绿化树木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旁的树木。配电线路和树木接近时,对安全供电威胁很大。全国各供电局反映,由于树倒、枝断压断导线和碰线等产生的事故很多。此次修订,对原规定做了一些了解,并综合研究分析了各供电局、电业局的规定距离和运行事故记录,认为只要满足原规定数值,是可行的。    第10.0.6条 调查了原规定要求,认为本条规定是必要的。    特殊管道主要指架设在地面上的输送易燃、易爆物体的管道。配电线路与这 些管道交叉时,从安全考虑,杆位或线路应避开管沟的检查井、孔。因为在检查井、孔口处,有油、气等易燃气体冒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容易引起事故。    在执行本条时,应与本规程表10.0.9的有关规定结合考虑,才能保证条文正确理解。    第10.0.7条 本条内容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参照《工业和民用电力设计规范》中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装置一章的有关规定,而修改制订的。    第10.0.8条 本条系摘自1958年四部一局颁发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第14条和第17条的规定。此装置规程现正在修订,如有变化,本条应相应修改。    根据多年运行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结果,证明本条所规定的交叉角度偏于保守。目前由于四部一局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在新的规定尚未颁发前,暂按本规定执行。    第10.0.9条 配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的要求,与原来规定相同,多年来在执行中未发生问题。    这次修订又参照铁道部“铁路电力设计规范”(送审稿,1983年6月)第4.0.31条规定。    配电线路与电气化铁路的电源线、行车线或承力索交叉,规定配电线路入地,主要是考虑到两者电压等级不同(电气化铁路电源线、行车线电压为27.5kV),施工条件、检修维护困难等因素而提出的。    原规程未作规定,调查中,一些地区供电局反映:在平原地区配电线路在与电气化铁路的电源线、行车线交叉时,采用架空线交叉,后患很多,有些虽然按送电线路有关规定(杆、塔设计)进行,导线截面加大,但在维护检修中困难多(主要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不能停电),在线路运行中一旦发生问题,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威胁供电可靠性。在线路(交叉档内)故障情况下,同时危及双方运行安全。已经采用架空线交叉的,亦正设法改造。    调查中,也了解到有些平原地区(如北京等)采取配电线路入地,避免了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在征求一些地区意见后,认为平原地区配电线路入地是可行的。    配电线路与公路的平行距离,表10.0.9中提出为0.5m,这主要考虑到路灯照明、电车线和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根据调查,许多城市均符合此规定距离。    配电线路接近电车线时水平距离的确定:配电线路的走向和位置一般应由供电局(电业局)、规划部门(城建局)、电信局和电车公司等几个单位协商确定。很多地区的配电线、无轨电车线、路灯线等同杆架设,为了满足无轨电车线和路灯照明尽可能靠近道路的要求,又要防止车碰电杆,所以确定电杆中心距道路边缘为0.5m。经多年来运行,是可行的。    对有轨电车线水平距离的确定:同杆架设时,电杆至轨道中心为3m;不同杆架设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配电线路与弱电流线路、送电线路交叉跨越时,其垂直距离是根据《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79第四章的有关内容确定的。    表10.0.9导线最小截面一项中,规定其他导线为16mm2,是指钢芯铝绞线和铜绞线。低压线路跨越二、三级弱电线路、1kV以下电力线路、公路及城市道路时,对于导线最小截面,各地区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使用的导线截面大小也不一样。考虑到低压配电线路在市内交叉跨越的处所很多,线路档距较小,运行 电压较低,对跨越的要求不能和高压相提并论,不必要在交叉跨越处加大导线截面。    综合各地运行经验,我们认为直线杆导线的双固定,采用下列方式为宜:    单铁横担采用垂直线路方向布置双立瓶;    双铁横担或双木横担采用沿线路方向布置双立瓶;    双瓷横担绝缘子采用水平布置。    经调查,对表10.0.9中一些数值规定,在执行中是可行的,故不做修改,仍保留原规定。    人行天桥的建立,是近几年来在一些城市中陆续出现的,今后有增多的趋势。根据已建立的人行天桥,均设置在繁华地段,此处人员活动密集,地处较窄,周围建筑物(商业)多,线路通过难度大,通过对广州、北京、上海的调查,人行天桥设置高度,一般在5.5~6.5m。个别的高度还超过此数值。人行天桥主要为行人通过,且上部均不设顶,架空线从上面通过,难以处理,且不安全,有些安全距离受一些建筑物影响。北京、上海等对此采取配电线路入地办法,已运行几年,取得一定效果。本条规定配电线与人行天桥交叉时配电线入地的要求。    表10.0.9之注2关于高压电力接户线与工业企业同电压架空线交叉时,要求电力接户线在上方。主要原因是:由电力部门管理的高压配电线路是公用线路,建设标准较高,一般巡视、维修次数亦多,相对来说,发生故障机会要少。如受工企线路影响而发生事故,停电影响面大,造成损失也大。因此,提出高压电力接户线宜在工企线路的上方架设。    本规程及条文说明主要起草人:许宝颐、王之、董一非、刘福奎、郭良藩。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