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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11:23:3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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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3-1999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GB5468-91GB/T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4.2年限划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类别适用区域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Ⅰ时段Ⅱ时段燃煤锅炉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一类区100801二、三类区150120其它锅炉一类区100801二类区250200三类区350250燃油锅炉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二、三类区100100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80*1二、三类区200150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501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锅炉类别适用区域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燃油锅炉轻柴油、煤油全部区域700500/400其它燃料油全部区域1200900*/400*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类别燃煤收到基灰分(%)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Ⅰ时段Ⅱ时段层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1501201
燃锅炉其它锅炉(≤2.8MW(4t/h))Aar≤25%180016001Aar>25%20001800其它锅炉(≤2.8MW(4t/h))Aar≤25%200018001Aar>25%22002000沸腾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1其它沸腾锅炉/2000018000抛煤机锅炉/5000500014.6其它规定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0.70.7~<1.41.4~<2.82.8~<77~<1414~<28t/h<11~<22~<44~<1010~<2020~≤40m2530354045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20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α=1.7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α=1.8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α=1.26标准实施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