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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2 11:23:33 发布

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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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xxx-xxxxICSxxxxxxxZxxDB44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themainwaterpollutantsforkeyindustries(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 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控制要求45污染物监测要求66标准实施与监督8 前言为防治珠海市重点工业行业环境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珠海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x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1x年xx月xx日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珠海市行政区内制浆造纸、钢铁、纺织染整和制革及毛皮加工等4类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和钢铁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上述工业行业现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866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硫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环科函[2009]52号)《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排水量drainage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各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5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6制浆造纸企业包括制浆企业、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三类。制浆企业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3.7钢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钢铁联合企业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钢铁非联合企业指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钢铁生产工序包括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 3.8纺织染整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3.9制革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3.10毛皮加工把从毛皮动物体上剥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过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带毛的加工品的过程。4控制要求4.1区域划分本标准将珠海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A区:香洲区拱北街道、湾仔街道、前山街道、南屏镇。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4.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1自2019年1月1日(待定)起,相关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A区B区1化学需氧量(CODCr)制浆造纸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纺织染整5060制革及毛皮加工60602氨氮制浆造纸5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纺织染整58制革及毛皮加工10153总磷制浆造纸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纺织染整0.50.5制革及毛皮加工0.30.54色度制浆造纸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纺织染整3030制革及毛皮加工20205SS制浆造纸2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纺织染整3040注:*钢铁行业水污染物禁止外排。4.2.2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SS等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表1相应排放限值的200%。4.2.3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4在企业生产设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产品时,可使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其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参照前款规定执行。4.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3.1自2019年1月1日(待定)起,钢铁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范围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A区B区1颗粒物钢铁烧结、球团企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404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二氧化硫钢铁烧结、球团企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16016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3氮氧化物(以NO2计)钢铁烧结、球团企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2002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4.3.2在国家未规定其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控的一般要求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5.1.3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5.1.4水样和气样的采集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方法标准。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2氨氮(NH3-N)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7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63总磷(TP)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4悬浮物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15色度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035.3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5.3.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5.3.2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的硫测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6标准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按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的排放浓度。6.3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6.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