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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1 18:30:14 发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3道路同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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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通行能力              第一节设计小时交通量  第3.1.1条 机动车道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中、小城市小型汽车很少时,可按普通汽车计。   计算路段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1。计算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2。  第3.1.2条 确定车道数的设计小时交通量,按下式计算。   第3.1.3条 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平均日交通量与k、δ值均应由各城市观测取得。未进行观测的城市可参照性质相近的邻近城市的数值选用。新辟道路可参照性质相近的同类型道路的数值选用。不能取得时,k值可采用11%,δ值可采用0.6。  第3.1.4条 确定设计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应综合考虑现有交通量、正常增长交通量、吸引交通量、发展交通量等。              第二节道路通行能力  第3.2.1条 路段通行能力分为可能通行能力与设计通行能力。   在城市一般道路与一般交通的条件下,并在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机动车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当本市没有ti的观测值时,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3.2.1-1的数值。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根据不同的计算行车速度、绿信比、交叉口间距等进行折减。  第3.2.2条 一条自行车车道宽1m。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公式计算:    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推荐值,有分隔设施时为2100veh/(h·m);无分隔设施时为1800veh/(h·m)。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受平面交叉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设有分隔设施时,推荐值为1000~1200veh/(h·m);以路面标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时,推荐值为800~1000veh/(h·m)。自行车交通量大的城市采用大值,小的采用小值。  第3.2.3条 信号灯管制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按停止线法计算。   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一、各种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2、直右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二、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与专用右转车道时,设计通行能力应按照本面车辆左、右转比例计算。先计算本面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再计算专用左转及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2、专用左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3、专用右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三、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右转车道时,专用左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N1应按本面左转车辆比例β1计算,如下式:    四、进口道设有专用右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左转车道时,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Nr按本面右转车辆比例βr计算,如下式:    五、在一个信号周期内,对面到达的左转车超过3~1pcu时,应折减本面各种直行车道(包括直行、直左、直右及直左右等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第3.2.4条 信号灯管制T形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典型计算图式见图3.2.4-1及图3.2.4-2。   一、图3.2.4-1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还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为直右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2)计算。    3、C进口道为直左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3)计算。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二、图3.2.4-2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0)计算,式中Nsl为本面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3、C进口道的直行车辆不受红灯信号控制,通行能力有较大提高,但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应受交通特性的制约。如直行车道的车流与对向车流大致相等时,则C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B进口道的数值。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第3.2.5条 信号灯管制交叉口进口道的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为1000veh/(h·m)。   第3.2.6条 环形交叉口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与相应非机动车数见表3.2.6。    表列数值适用于交织长度为lw=25~30m。当lw=30~60m时,表中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ψw按下式计算:               第三节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  第3.3.1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见表3.3.1。   第3.3.2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规定如下:   一、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75。   二、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0。   三、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5。   四、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90。  第3.3.3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见表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