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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篇一:《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路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第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条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条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条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第条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 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条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厂外道路 第条
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条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的规定采用。第条厂外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需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在5,000辆以上时,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 二、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油田、煤田、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5,000~2,000辆时,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 三、大、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运输繁忙的联2,000~200辆时,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 四、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五、通往本厂矿企业外部各种辅助设施(如水源地、总变电所、炸药库等)的辅助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下时,宜采用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当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上时,宜按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 第条厂外道路的路基、路面宽度,宜按本规范表的规定采用。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路面,设置慢行道。接近企业大门的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应与径相连接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相适应。 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稍超过200辆的厂外道路,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可采用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但路面宽度宜采用6m,路基宽度宜采用7m。交通量接近下限的平原、微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可采用7m,路基宽度可采用10m。 交通量极少、工程艰巨的辅助道路,其路面宽度可采用3m。 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路基宽度宜采用5m。对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厂外道路,特别在纵坡大而长的路段,其路基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宽。 经常行驶车宽以上大型车辆的厂外道路,其路基、路面宽度,可参照露天矿山道路计算确定。 四级厂外道路,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路基宽度可采用,但应任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辅助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厂外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所列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通过居民区或接近厂区、居住区的厂外道路,其平面布线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可按该限制速度采用相应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改建道路利用原有路段时,山岭、重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25m;平原、微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曲线。 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条厂外道路,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超高横坡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自然条件等情况,按表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通过居民区的厂外道路,当竖向处理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小超高横坡值,但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高。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车道数、中央分隔带的设置、超高横坡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外侧车行道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横坡时,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直至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二、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两侧车行道应分别绕中央分隔带的两个边缘旋转,使之各自成为独立的单向超高横坡(中央分隔带仍维持原水平状态)。 篇二:交通规划规范、标准 交通规划常用技术规范、标准 宏观: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XX)《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镇规划标准》(GB50188-XX) 《镇规划标准》(GBxxxx-xxxx)(征求意见稿) 微观:道路——《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XX)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XX)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XX)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标准》(CJJ69-95)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201x)(征求意见稿)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XX)《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XX)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XX)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XX)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XX) 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XX)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136-XX)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XX) 加油站——《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XX)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XX)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停车——《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xxxx-xxxx)(征求意见稿)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XX)《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XX)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XX) 篇三:厂矿道路重载交通路面结构计算 厂矿道路重载交通路面结构计算 摘要:对厂矿道路重载交通路面结构计算中的一些环节,如标准车选定、交通量计算、轴载换算、路面结构(来自:小龙文档网: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计算、路基模量取值等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分析。 关键词:厂矿道路、重载交通、路面结构、计算 厂矿道路是工厂企业内部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之间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主要运输通道,具有起讫点固定、交通量相对稳定、重载车比例大的特征。特别是一些大型的钢铁企业内部,大宗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运输主要使用一些特种车辆,而这些特种车辆与正常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相比,具有轴数多、满载吨位大、对路面作用时间长的特点。这些车型的轴载远远超出沥青路面设计规范标准轴载BZZ-100的技术要求,不能简单地用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XX)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厂矿道路重载交通路面结构计算可以根据《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但由于《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是1987年颁布,其后一直没有经过修订,当时的道路建设条件及理念与现在存在很大的改变。特别是道路路面面层、基层的常用材料都发生了改变。与《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相比,现行规范中很多路面结构层计算参数的实验方法也已经完全改变。因此,用《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计算重载交通路面既存在结构层参数取值无依据,也存在计算结果不准,与现行规范数据不兼容问题。 作者近几年参加了一些钢铁企业内部专用道路重载交通的路面结构设计,对厂矿道路重载交通路面结构设计计算中的一些环节,如标准车选定、交通量计算、轴载换算、路面结构计算、路基模量取值等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分析,有关观点供同行参考。 1、计算标准 厂矿道路重载交通路面结构计算是以《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XX)、国家建筑标准设计93SJ007(三)《道路-行驶重型车的柔性路面》等为标准,以道路规划的交通量为依据,对各级沥青混凝土道路进行结构层厚度计算。 2、标准车确定 根据《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中第条规定,主要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应以重型自卸汽车为标准车。行驶多种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应以主要重型自卸汽车为标准车。行驶多种主要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应以后轴最大的主要重型自卸汽车为标准车。而对于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我们设计的道路是新建厂区道路,在没有确定厂矿道路行驶何种车辆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