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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进站道路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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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进站道路坡度  篇一: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  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路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  篇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总则  第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第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第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路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条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条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条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  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条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条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路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路基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并应综合考虑附近农田排灌的需要。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并宜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为可耕地或绿化用地。  第条路基设计,应全面调查路基的技术条件。路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个别设计:  一、地质、水文条件特殊;  二、路堑、路堤边坡高度超出本规范表、表规定范围;  三、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的山坡上;  四、采用大爆破或水力冲填。  路基高度  第条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并考虑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  路基高度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当路基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  厂内道路的路基高度,还应与厂内竖向设计相适应。  第条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的路肩边缘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以上。设计水位,可按下列设计洪水频率确定:   一、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100,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50,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25,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厂内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应与厂内总图设计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相适应;  三、露天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50,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25。注:①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必要时可与厂内道路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取得一致。  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③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路基横断面  第条路基横断面的各部尺寸,除路基宽度应按本规范第二章各类道路的规定采用外,应根据气候、土质、水文、地形等确定。  第条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土石类别及其结构、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当边坡适当加固或高度小于2m时,可不设置碎落台。  第条 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填料类别、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路堤基底情  况良好时,可按表所列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采用1∶2。  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的路堤,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1m。  第条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采用2~5m。  弃土堆宜设在路堑的下坡一侧。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可设在路堑两侧。设在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间断堆集,并应保证弃土堆内侧地面水能顺利排出;设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堆集,除应根据地面水情况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外,并应保证弃土堆和路堑边坡的稳定。当沿河弃土时,不得淤塞河道,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弃土堆边坡坡度,宜采用1∶1~1∶。弃土堆顶面应设置背向路基的不小于2%的横坡。弃土堆宜选择在低洼处的荒地或坡地。在保证排水的情况下,宜将弃土堆摊平利用。  第条取土坑的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填方取土需要、路基排水、农田灌溉、施工方法等确定。取土坑的边坡,可根据土质确定。取土坑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宜陡于1∶。  第条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取土坑内侧边坡可与路堤边坡径相连接;高差大于2m、小于或等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高差大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地段,如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基稳定时,可不设置护坡道。  路基排水  第条厂矿道路应根据沿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路基排水设施。厂矿道路,必要时可采用暗式排水系统,设置雨水口、雨水管等排水设施。厂内道路的排水设计,还应与厂区排水制度相配合。  第条在挖方、低填方以及不填不挖的路段,应设置边沟。  边沟的横断面形式,应按土石类别和施工方法确定。土质边沟可采用梯形或三角形;石质边沟可采用矩形或三角形。梯形和矩形边沟的底部宽度,宜采用40cm,深度不宜小于40cm。在分水点处的边沟深度,可减小到20cm。边沟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梯形宜采用1∶1~1∶,三角形宜采用1∶2~1∶3;边沟外侧的边坡,可与路堑边坡坡度相同。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但在平坡路段可减小到%。第条 当有较大的山坡地面水流向路基时,宜在离路堑坡顶5m以外或在离路堤坡脚2m以外设置截水沟。但当土质良好、路堑边坡不高或沟内有铺砌时,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亦可不小于2m,湿陷性黄土地区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并应加固防渗。  截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除需要按流量计算者外,底部宽度可采用50cm,深度可采用40~60cm。截水沟边坡宜采用1∶1~1∶,沟底纵坡不宜小于%,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截水沟内的水,应引到路基范围以外排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需要通过边沟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冲刷路基或淤塞边沟的措施。  第条边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出水口或排水沟排水。  排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其尺寸应按流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  第条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  一、位于松软土层;  二、流速较大引起冲刷;  三、位于黄土地区且纵坡较大;  四、易产生路基病害;  五、有集中水流进入。   当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有渗漏或冲刷可能时,应根据流速(或纵坡)、土质、材料、气候等,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如铺草皮、砌石、砌砖、铺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  厂内道路的沟渠,宜铺砌加固。  各种沟渠的出水口,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条对危害路基的地下水,应采取截断、疏干、降低或引排至路基范围以外的措施,如挖明沟、埋渗沟等。当地下水埋藏深时,可采用渗水隧洞、渗井和水平钻孔等设施。  渗沟纵坡不宜小于%,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当渗沟纵坡小于%时,应采取防淤措施。渗沟底部的排水暗沟必须设置在冻结线以下。截水渗沟的基底必须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处。边坡渗沟和支撑渗沟的基底应设置在含水层下的较硬土层内。降低地下水位的渗沟的埋深,应按计算确定。第条雨水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  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雨水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雨水口。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  第条雨水管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结合道路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进行设置。雨水管宜避免与铁路、地下电缆以及其它地下管线交叉。当需要交叉时,应符合相互间有足够的垂直净距的要求。雨水干管不宜设置在主干道的车行道下。   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第条滑坡、崩塌和岩堆地区的路基,应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一、在滑坡发展或可能发展的路段,应根据滑坡发生的条件与因素、滑坡的性质和范围及滑动面与水的活动规律,采取防滑措施,如加强地面和坡面排水、防止雨水渗入和冲刷、排除或降低地下水、减轻滑坡体上部重量或清除滑坡体、修建支挡构造物、植树造林等。  二、崩塌的防治,应根据崩塌岩块的大小、崩塌的范围和高度、山坡的稳定程度、气候条件、路基的位置等,采取加固边坡、修建挡土墙、落石坑、落石平台、栅栏等措施。在经常崩塌的路段,宜采用明洞等遮挡构造物。  三、在岩堆上修筑路基,应避免高填深挖,路堤宜设在岩堆下部,路堑宜设在岩堆上部,并应根据下伏基岩的状态和地下水活动的规律,检查路基的稳定性,如沿基岩面有滑动可能时,应采取排水和防滑措施。临河岩堆地段路基,应注意河水对岩堆坡脚的冲刷,必要时应采取防冲措施。  第条泥石流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并应根据泥石流的类型、路线的位置等,采取水土保持、山坡加固、拦截或导流等措施。  第条 在河滩或沿河的路堤,应注意基底有无松软土层。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轻型压实标准)。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边坡防护,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  当路堤两侧有水头差时,可根据水文条件设置过水构造物。当路堤及基底有发生管涌条件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在河滩上取土。  第条水库地区的路基,宜修筑在可能塌岸范围以外。必要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采取防护措施后,路基可修筑在塌岸范围以内。  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轻型压实标准)。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并应按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防护措施。  路堤基底上,如含有机物过多或因水库蓄水引起地下水升高且造成土层松软时,填筑前应予以处理。第条软土或泥沼地区的路堤,应考虑沉降量。路堤预期沉陷到泥沼中的部分,应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  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最大填土高度),可通过估算或在工地作填筑试验确定。   当路堤超过或接近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时,应采取稳定基底的措施,如换土、抛石挤淤、砂垫层、反压护道、砂井、石灰桩、砂石桩、动力固结(强夯)、深层搅拌等。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亦可采用栈桥。  第条岩溶地区的路基,应查明岩溶的形态、发育规律以及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动态、落水洞和出水口的位置。当路基通过溶洞的顶部时,溶洞顶板必须有足够的安全厚度。对影响路基稳定的溶洞,可采取堵塞、疏导、跨越、加固等措施。  第条膨胀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低填路堤或浅挖路堑,其边坡应根据膨胀土的物理化学性质、膨胀和收缩量、软弱层与裂隙的组合、气候与水文地质条件、天然边坡坡度等确定。  坡面和边沟,应及时防护,并加强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排除。路基压实度,应严格控制符合要求,并应预留1~3%的沉降量。  第条多年冻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当路堤基底为冻胀土时,应保护地表覆盖层,并应防止人为活动和地面水渗入引起路基病害,必要时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低填浅挖或不填不挖的路基,可按冻胀土稳定程度采取全部或部分换填渗水性土的措施。对部分换填的,应加强基底保温措施。  当路堤基底为不冻胀土且融化后不致造成路基病害时,可按一般路基处理。   取土坑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截水沟至路堑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截水沟宜采用筑堤形式,并应注意保护冻土原有状态。  第条盐渍土地区的路堤,应根据土的含盐性质和程度确定该土可用作路堤填料或需要铲基换土。在地表含盐量超过容许含盐量且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采取铲基换土、提高路堤、设置毛细水隔断层、加强地面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等防止路基填土再盐渍化的措施。  第条风沙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其边坡可采用1∶~1∶2,一坡到顶;并应根据风沙的范围及其移动规律,结合当地经验、材料供应和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止风沙掩埋或吹蚀的防护措施,如植物固沙、人工沙障、防沙栅栏、聚风板、防护层(覆盖粘土层、喷洒乳化沥青、铺树枝、卵石、砾石、草席等)、截沙沟等。  如当地一次暴雨量能渗入沙土不发生径流时,路基可不设置排水设施。  第条积雪地区的路基,应根据积雪深度、位置、风向和风力,在路基的一侧或两侧栽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内侧至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在不宜栽种防护林带的地段,可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防雪栅栏,其位置应以使越过防雪栅栏的雪不致落到路基边缘为原则。固定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3m;移动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道路用地   第条厂矿道路用地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厂外道路用地的征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  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用地,应根据厂矿企业规模、类型及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条厂外道路路堤两侧边沟、截水沟外边缘(无边沟、截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两侧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时为路堑坡顶)以外1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路段,一级厂外道路3m、二级厂外道路2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路段,应根据路基稳定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厂外道路沿线的绿化带、防护林带、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应利用荒地或坡地,并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用地范围。  路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及其组成、自然条件、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并应参考条件类似的厂矿道路的使用经验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企业不同时期的使用要求、交通量发展变化、基本建设计划及投资等,按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进行设计。  篇三:道路工程GB标准  道路工程GB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  第1.0.3条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图幅及图框  第2.1.1条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图2.1.1)。  第2.1.2条需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的图纸,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的对中标志(图2.1.1),并应在下图框线的外侧,绘制一段长100mm标尺,其分格为10mm。对中标志的线宽宜采用大于或等于0.5mm、标尺线的线宽宜采用0.25mm的实线绘制(图.2.1.2)。  第2.1.3条 图幅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加长的长度,图幅A0、A2、A4应为150mm的整倍数;图幅A1、A3应为210mm的整倍数。  第二节图标及会签栏  第2.2.1条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图2.1.1)。图标外框线线宽宜为0.7mm;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0.25mm。  第2.2.2条图标应采用图2.2.2所示中的一种。  第2.2.3条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图2.1.1),并应按图2.2.3绘制。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0.5mm;内分格线线宽宜为0.25mm。  第2.2.4条当图纸需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内的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0.25mm(图2.2.4)。  第三节字体及书写方法  第2.3.1条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楚正确。  第2.3.2条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2.5、3.5、5、7、10、14、20mm。当采用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2的比例递增。  第2.3.3条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2.3.3的规定采用。   第2.3.4条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的字体。  第2.3.5条图中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使用的简化汉字。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采用繁体字。  第2.3.6条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1/10。  第2.3.7条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直体笔划的横与竖应成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75°;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2.3.7)。第2.3.8条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2/3,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b、f、h、p、g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1/2。a、m、n、o、c的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的2/3。第2.3.9条当图纸中有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该部分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说明事项需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2.3.10条图纸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当表示数量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32h。 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如:五分之一应写成1/5,不得写成5分之1。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0定位。  第2.3.11条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A0、A1、A2、A3、A4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10、7、5、3.5mm。  第四节图线  第2.4.1条图线的宽度(b)应从2.0、1.4、1.0、0.7、0.5、0.35、0.25、0.18、0.13mm中选取。  第2.4.2条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3种。基本线宽(b)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线宽组合宜符合表2.4.2的规定。  第2.4.3条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第2.4.4条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2.4.4绘制。第2.4.5条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2.4.5a)。  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2.4.5b)。   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2.4.5c)。图2.4.5图线相交的画法  第2.4.6条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m。  第五节坐标  第2.5.1条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X;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Y。坐标网格也可采用十字线代替(图2.5.1a)。坐标值的标注应*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图2.5.1b)。  图2.5.1坐标网格及标线  第2.5.2条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  第2.5.3条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X轴、Y轴的代号及数值(图2.5.3)。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  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应采用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节比例   第2.6.1条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1∶50大于1∶100。  第2.6.2条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  第2.6.3条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0.7倍(图2.6.3a)。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V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H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2.6.3b)。  图2.6.3比例的标注  第七节尺寸标注  第2.7.1条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  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  第2.7.2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第2.7.3条尺寸界线的一端应*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  第2.7.4条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第2.7.6条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2.7.6)。  第2.7.7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a可按90°、120°、135°、150°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第2.7.8条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来自:小龙文档网: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进站道路坡度).7.8a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图2.7.8半径与直径的标注  第2.7.9条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9b)。  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2.7.9c)。  图2.7.9弧、弦的尺寸标注  第2.7.10条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的两条边的外侧。角度数字宜按图2.7.10标注。  第2.7.11条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2.7.11)。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2.7.11)。  第2.7.12条倒角尺寸可按图2.7.12a,标注,当倒角为45°时,也可按图2.7.12b标注。  图2.7.12倒角的标注  第2.7.13条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高为2~3mm,底角为45°。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2.7.13)。  第2.7.14条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1∶n(图2.7.14)。  第2.7.15条 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1mm(图2.7.15)。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2.7.13条的规定。  第八节视图  第2.8.1条结构物的视图宜采用第一角正投影法绘制,也可采用第三角正投影绘制(图2.8.1)。  第2.8.2条视图的表示应根据表达清楚、简单、明晰及看用方便的原则选用。  第2.8.3条当表示物体内部某一不可见断面时,应采用剖切法。物体被切的面称为断面。被切物体断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粗短线表示。剖切后留下来的部分物体,按垂直于剖切平面方向的投影所得出的投影图,称为剖面。被剖物体剖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单边箭头表示(图2.8.3)。视图名称或剖面、断面的代号均应标注在视图上方居中。剖面、断面的代号应成对的采用,并以一根5~10mm长的细实线,将成对的代号分开。图名底部应绘制与图名等长的粗、细实线,两线间距为净1~2mm。剖面、断面的代号宜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1、2、3………表示(图2.8.3)。  第2.8.4条当采用阶梯剖切图形时,不应画剖切面转折处产生的交线,即在A—A剖面中,O1—O线段不应画为实线(图2.8.4)。  第2.8.5条 在断面图上,可再进行剖切。被切图形可以认为仍是原完整图形,也可在两个对应的断面图上相互切取(图2.8.5)。  第2.8.6条在断面图内,可标注阴影线、材料图例。当仅表示断面而不表示材料时,可采用与基本轴线成45°的细实线表示。在原图中,当已有图线与基本轴线倾斜45°时,可将阴影线画为与基本轴线成30°或60°的阴影线(图2.8.6)。  第2.8.7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断面可画成不同倾斜方向或不同间隔的阴影线。在满足图形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断面也可不画阴影线。当图形断面较小时,可采用涂黑的断面表示,涂黑的断面间应留有空隙(图2.8.7)。  第2.8.8条视图的简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称图形可采用绘制一半或1/4图形的方法表示。除总体布置图外,在图形的图名前,应标注“1/2”或“1/4”字样。也可以对称中心线为界,一半画一般构造图,另一半画断面图,也可分别画两个不同的1/2断面。在对称中心线的两端,可标注对称符号。对称符号应由两条平行的细实线组成(图2.8.5)。  二、在总体布置图中,可将对称的一半图形画成剖切后的断面或剖面。此时,不宜再在图名中标注“1/2”字样。   三、当图形较大时,可用折断线或波浪线勾出图形表示的范围(图2.8.8—1)。波浪线不应超出图形外轮廓线。  四、当图形需折断简化表示时,折断线宜等长、成对地布置。两线间距宜为4~5mm。越过省略部分的尺寸线不应折断,并标注实际尺寸(图2.8.8—2)。圆柱图形的折断简化表示可按图2.8.5绘制。  第2.8.9条当土体或锥坡遮挡视线时,可将结构视图画成剖切土体或锥坡的断面图,使被土体遮挡部分成为可见体以实线表示(图2.8.5)。  第2.8.10条当用虚线表示被遮挡的复杂结构图线时,应仅绘制主要结构或离视图较近的不可见图线。  第九节工程计量单位  第2.9.1条工程计量单位必须按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在同一册图纸中,同一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应一致。  第2.9.2条当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如:7.5、10.0、12.5、15.0、17.5、20.0m;17~23℃。第2.9.3条当附有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时,应按下列方式书写,如外形尺寸L×b×hm3:40m×20m×30m3或40m×20m×30m。  第2.9.4条 当带有阿拉伯数字的计量单位在文字、表格或公式中出现时,必须采用符号,如:重量为150t,不应写作重量为150吨或一百五十吨。当表中上下栏目的数值或文字相同时,不得使用省略形式表示。工程数量或主要材料数量的计算均应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其位数应按表2.9.4采用。  第2.9.5条图纸中的单位,标高以米计;里程以千米或公里计;百米桩以百米计;钢筋直径及钢结构尺寸以毫米计,其余均以厘米计。当不按以上采用时,应在图纸中予以说明。  第十节图纸编排  第2.10.1条工程图纸应按封面、扉页、目录、说明、材料总数量、工程位置平面图、主体工程、次要工程等顺序排列。  第2.10.2条扉页应绘制图框,各级负责人签署区应位于图幅上部或左部;参加项目的主要成员签署区、设计单位等级、设计单位证书号,应位于图幅的下部或右部,排列应力求匀称。  第2.10.3条图纸目录应绘制图框,目录本身不应编入图号与页号。  第三章道路制图第一节路线平面  第3.1.1条平面图中常用的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路线应采用加粗粗实线表示,比较线应采用加粗粗虚线表示;   二、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  三、中央分隔带边缘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四、路基边缘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  五、导线、边坡线、护坡道边缘线、边沟线、切线、引出线、原有通路边线等,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六、用地界线应采用中粗点划线表示;  七、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  第3.1.2条里程桩号的标注应在道路中线上从路线起点至终点,按从小到大,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公里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左侧,用符号“○”表示;百米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右侧,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也可在路线的同一侧,均采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公里桩和百米桩。  第3.1.3条平曲线特殊点如第一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起点,圆曲线中点、第二缓和曲线终点、第二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终点的位置,宜在曲线内侧用引出线的形式表示,并应标注点的名称和桩号。  第3.1.4条在图纸的适当位置,应列表标注平曲线要素:交点编号、交点位置、圆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长度、切线长度、曲线总长度、外距等。高等级公路应列出导线点坐标表。第3.1.5条缩图(示意图)中的主要构造物可按图3.1.5标注。   第3.1.6条图中的文字说明除“注”外,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3.1.6)。第3.1.7条图中原和管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规划管线应采用虚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