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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XX 篇一:《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 计规范 GB50220-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旅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牌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月14日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完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秘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确下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听位置和用地范围;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能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11总则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直按本规范附录的规定取值。乘客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存车换乘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取值。 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换算系数宜按附录取值。公共车场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货物流通中心 将城市货物的储存、批发、运输组俣在一起的机构。 货物周转量
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物重量与该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交通方式 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交通结构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交通需求管理 抑制城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 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单位为人次/h。 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2术语 路抛制 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线路非直线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首末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路离之比。 运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一般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庆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的规定。 3城市公共交通 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辆;中等城市可在期间取值。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 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工用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km2。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中、小城市不应大于。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锘是开30m。 在道路平面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站。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 2为250~500m。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工用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 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的规定。 2服务半径宜为1~。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m。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计算,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 一般规定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规定的范围内。 4自行车交通 自行车道路 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道行驶。 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时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的规定采用。 篇二:CJJ_37-90_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 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条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条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 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条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计算行车速度 第条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节设计车辆 第条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及图。 第条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节道路建筑限界
第条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篇三: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XX 去时陌上804158787 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XX》XX年年5月1日颁布实施体现了20年来我国城市道路建设新的技术、经验和成果。但只是一个通用规范路基设计方面缺少全面具体的规定需制定专用规范。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基本规定 4一般路基 5路基排水 6路基防护与支挡 7特殊路基 8路基改建与扩建。 基础标准 1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T124-88在修订 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T50162-921993-05-01 3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XX]16号XX-04-01
通用标准 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XXXX-05-01 5城镇道路项目安全评价规范待编 6城市道路环境控制标准待编 7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XXXX-09-01 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XXXX-10-01 9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XXXX-09-01 专用标准 1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程部标在编 11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XXXX-10-01 1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XXXX-03-01 1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XXXX-08-01 1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部标在编 15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136-XXXX-09-01 16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XXXX-06-01 17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程部标在编 18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程CJJ169-XXXX-07-01
19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CJJ/T135-XXXX-07-01 20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部标在编 2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XXXX-05-01 22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XXXX-12-01 2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2,3-XXXX-07-01 2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国标在编 25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1992-02-01 26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66-XXXX-03-01城 镇 道 路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表《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宣贯及技术研讨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SHANGHAIMUNICIPALENGINEERINGDESIGNINSTITUTE(GROUP)CO.,LTD.2.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实施日期 基础标准 1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T124-88在修订 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T50162-921993-05-01 3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XX]16号XX-04-01 通用标准 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XXXX-05-01 5城镇道路项目安全评价规范待编 6城市道路环境控制标准待编 7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XXXX-09-01 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XXXX-10-01 9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XXXX-09-01 专用标准 1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程部标在编 11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XXXX-10-01 1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XXXX-03-01 1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XX
XX-08-01 1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部标在编 15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136-XXXX-09-01 16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XXXX-06-01 17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程部标在编 18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程CJJ169-XXXX-07-01 19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CJJ/T135-XXXX-07-01 20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部标在编 2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XXXX-05-01 22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XXXX-12-01 2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2,3-XXXX-07-01 2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国标在编 25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1992-02-01 26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66-XXXX-03-01城 镇 道
路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表《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宣贯及技术研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SHANGHAIMUNICIPALENGINEERINGDESIGNINSTITUTE(GROUP)CO.,LTD.三、强制性条文说明《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宣贯及技术研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SHANGHAIMUNICIPALENGINEERINGDESIGNINSTITUTE(GROUP)CO.,LTD.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 (1)快速路上不应设置检查井应设置在辅道或绿化带中,检查井的设置不得破 坏道路使用功能。 (2)受条件限制检查井位于其他等级道路的机动车道时建议设置在能够避免 车轮碾压的部位。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禁止使
用粘土实心砖砌筑建议采用模块式检查井或钢筋混凝土检查井井盖建议采 用五防井盖即防盗、防跌落、防滑、防位移、防响。设置在慢车道或人行 道下的检查井可采用满足强度要求的砖砌检查井。三、强制性条文说明《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宣贯及技术研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SHANGHAIMUNICIPALENGINEERINGDESIGNINSTITUTE(GROUP)CO.,LTD.《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宣贯及技术研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SHANGHAIMUNICIPALENGINEERINGDESIGNINSTITUTE(GROUP)CO.,LTD.1总则为适应城市道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道路路基工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