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设计规范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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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1 18:30:12 发布

城镇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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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设计规范  篇一:城市小区内道路设计规范  >GB50180—93(XX年版)  8道路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取消该款)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纵坡不应大于%;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  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条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条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  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条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计算行车速度  第条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来自:小龙文档网:城镇道路设计规范)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节设计车辆  第条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及图。  第条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节道路建筑限界  第条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篇三:城市道路标准体系及主要规范介绍  主要内容  修订背景  修订概况  主要内容  主要条文解说   1.修订背景  《规范》的历程  修订的原因  工程建设的需要  快速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连续流交通、主辅路系统、高架道路、地下道路  城市立交设计理念的完善??主辅分流、机非分行、互通、连通、畅通  轨道交通、高速铁路快速发展??综合交通枢纽、多交通方式的衔接  设计理念的创新??公交优先、以人为本、绿色环保、环境景观  设计理念的创新??强调“道路总体空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再生沥青、透水、降噪、彩色路面  技术类问题  道路分类分级——是类型还是等级?城市规模在分级中如何考虑?  设计车辆——  是否增加新类型?  设计速度——增加100km/h、120km/h?   道路净高——5m、、、3m???  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评价道路能力的指标?  机动车单车道宽度——、、、3m???  路面结构设计荷载标准——是否考虑增加新的荷载标准?  道路交叉口类型——分类原则、设计标准?  ????  标准体系的调整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根据新的体系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将一本通用规范和若干专用标准代替。  2.修订概况  编制过程